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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上床也管
2009年03月14日蘋果日報
台灣《民法》的父系法權意味非常濃厚,還存在著對女性的不公平,除了中東、非洲、部分東南亞和中南美,台灣《民法》落後於所有其他地方,包括落後於中國很多。其中對婦女的婚姻管束最令人厭惡。
兩人離婚關法官屁事
男女關係,包括結婚、通姦都是成年人自己的事,無關國家,公權力不可以插手公民私領域。像是通姦罪,大多數文明國家都已除罪化,台灣法律還端著父權的虛偽道德嘴臉,管東管西。婦女新知基金會昨天就引潘越雲事件指出,通姦罪最後被判有罪的女比男多,雖然男性通姦遠多於女性;離婚也是,竟要法官判准才能離,簡直莫名其妙。離婚需要理由嗎?不愛了行不行?關法官屁事。
為了保障弱勢婦女的權益,尤其是須養育子女的婦女,可以就《民法》部分保障她們的固定經濟收入,也就是確實執行贍養費和離婚的財產分配,不必干預離婚的原因和本身,讓婚姻終止權回歸夫妻二人來決定。
無聊的大政府管太多,管到人家床上去了,不嫌手伸得太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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