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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遲繳兩天 免滯納金
2009年02月12日蘋果日報
【陳慜蔚╱台北報導】消基會反映水電費遲繳加計費用過高,且沒給用戶遲繳緩衝期,經濟部國營會昨邀相關單位會商後,宣布調降計算標準,電費逾期兩天內不必加計遲付費用,水費滯納金則由最高加收百分之十降為百分之五,新制最慢一個月內生效。
水費逾繳加計降5%
國營會官員指出:「電費滯納金調整後,已較其他國家低。」
經濟部表示,電費調整幅度最大,由目前「逾繳費期限十四天以內者加計百分之三,超過十四天者加計百分之五」調整為「逾繳費期限一天內免計遲付費用,第三天起至第十四天按百分之一計收,超過繳費期限十四天者加計百分之二,計收金額未達五元者,按五元最低金額計收。」
至於水費則考量目前水費偏低,滯納金標準由每逾兩天按應繳水費加收百分之一,最高以應收水費百分之十為上限,調整為每逾四天按應繳水費加收百分之一,最高以應收水費百分之五為上限。
瓦斯費部分,因中油原就未對用戶收取滯納金,因此並未討論,國營會官員說,將要求台電及水公司盡速修正規定,最慢一個月內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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