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法律追緝 》同居分手 可拒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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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疑惑者問:
我想請問我與另一半同居多年,但我們至今仍未論及婚嫁,如今我因為某些因素想與另一半分手,只是在我們同居的這段時間裡,我每個月都要付生活費給對方,試問,如果現在我主動跟另一半提分手,若另一半向我提出生活費或精神補償等條件,這種要求是否合理呢?還有想請問一下,貴單位回答法律問題是否有酌收費用呢?如果只是單純服務性質,可否幫我解答此一問題?


律師岳珍答:
我國《分居法》尚未立法通過,原則上如果讀者與同居的另一半分手時,對方要求給付生活費即是法律上所規定的贍養費,讀者是可拒絕的。

法院認定標準嚴格
我們以有婚姻關係的夫妻來舉例說明,一般已登記結婚的夫妻,當他們要結束婚姻關係時,《民法》對於給付贍養費規定相當嚴格,首先雙方必須是要經過法院判決離婚,再來就是兩人離婚後,一方因此不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開銷,或本身沒有工作能力無法繼續維持生活,法院才有可能判另一方給付贍養費。
法院對於不能維持基本生活,或沒工作能力的認定標準相當嚴格,即便有些婦女因走入家庭多年沒有工作經驗,離婚後面臨二度就業困難,法官有時也僅會判男方只須給付一、二年的贍養費。舉重以明輕,同居的另一半面臨分手時,若雙方無契約規範,讀者依法是可拒絕給付贍養費。至於本專欄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僅屬服務性質,無須付費。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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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
發表於 2009/03/12 12:34:27  IP:118.168.198.***
同居分手 可拒付贍養費
類似情形依法官自由心證判決,比較國外同居日長等同夫妻.應以經濟狀況好的一方比重衡量.
777
發表於 2009/03/12 09:28:01  IP:59.112.236.***
同居分手 可拒付贍養費
原來如此,真感謝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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