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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精液衣物佐證助定罪
2009年03月10日蘋果日報
查案實務
律師賴芳玉認為,如果沒有直接捉姦在床僅根據其他佐證,近年來遭判有罪的案例越來越少見,除非現場有查獲沾有男方精液的衛生紙、床單等證據。律師廖芳萱則說,若沒有捉姦在床,只要任一方曾坦承通姦,且具體說出兩人做愛的細節,或指明對方的性器官特徵,讓檢察官或法官確信有通姦情形發生,就可能定罪。
指明性特徵增採信度
賴芳玉說,早期我國司法實務上,已婚的孤男寡女只要深夜單獨共處一室,法官就可根據經驗法則認定雙方確有通姦。
不過近年來,有鑑於各國均走向通姦除罪化的改革方向,國內法官對通姦罪的認定也越來越限縮在「直接接觸說」,也就是確認雙方曾發生過性行為,等同於捉姦在床,定罪的可能性才會比較高,因此若是現場查獲男方的精液,包括女方內褲、現場床單或使用過的衛生紙等,才有可能定罪。
廖芳萱則指出,沒有捉姦在床,又僅有通姦的一方坦承,這時若無其他證據,要法官或檢察官採信的機率不高,但若坦承的一方能說出只有兩人在私密空間相處時,才能得知的事,例如,對方性器官的特徵等,法官或檢察官採信的可能性才會提高。
記者賴心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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