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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籲:無罪應接受輔導
2009年02月25日蘋果日報
專家剖析
過去有男子偷拍,因只拍到被害女子的臉、腿等,均遭法官認定非身體隱私部位,獲判無罪,嫌犯林鴻儒偷拍被害女子美腿,律師也認為其行為恐不構成妨害秘密罪要件,難道公開場合偷拍女子腿部無罪?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認為,林嫌即使沒違法,已對女性人身安全構成威脅,若法官判他無罪,也應強迫他接受認知輔導教育。
恐衍生性犯罪
前年四月,男子伍捷俊(四十五歲)搭台北捷運時,拿手機偷拍對座著短裙女子,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他只拍女子的臉、腿,法官認為沒有任何隱私部位判無罪;前年八月一名男子朱昌敏(三十七歲)在捷運大安站電扶梯,將手機伸進女子兩腿間偷拍,因手機拿反只拍到其腳踝、腳跟,後來也判無罪。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表示,嫌犯為了滿足自我性慾偷拍,到法院遭判緩刑或無罪,恐強化其扭曲行為再犯,甚至出現更嚴重的性犯罪行為,對女性安全造成威脅。
姚淑文表示,這樣的情況並非靠修法就能解決,只期待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即使判嫌犯無罪也能有責付條款,如強制嫌犯就醫診療,或強制嫌犯接受一定時數的認知輔導教育。
記者張欽、楊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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