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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涉過失致死 家屬可求國賠
2009年02月25日蘋果日報
維修不力
清大學生葉昊定觸電死亡案,校方坦承未落實檢修工作,以致造成憾事。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絲漢德說,負責維修的校方人員,事先知道有漏電情形未處理,才導致這場悲劇,可能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家屬也可據此聲請國家賠償。
維修員可判刑五年
絲漢德表示,學校針對校內電器用品應有一定的維修、通報管理制度,亦應該針對相關人員明訂責任分工,若學生早已向校方反映體育館會漏電,維修技工、老師和主管等相關人員,在可預見會發生觸電危險情形下,卻無積極通報、修復等防範作為,已構成過失致死罪嫌要件。
絲漢德強調,若罪名成立,維修人員將面臨五年以下徒刑,有通報義務的教職員、主管階層,也會被追究過失致死罪嫌,家屬亦可針對公務員「應作為未作為」疏失,聲請國家賠償。記者楊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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