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保全員 仍須遵《勞基法》
2009年01月14日蘋果日報
苦惱的人問:
我任職的保全公司,因公司與業主招標問題,以致我無法繼續任職,(發生此事情公司皆未曾告知)公司襄理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午來電說要我在今年一月五日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十二月份的薪資無法發放,且無法開立失業證明、請領失業給付,可以這樣嗎?真的保全是不受《勞基法》歸範嗎?那保障何在?
另服裝費用扣了半年也不願歸還,說必須扣滿二年,這樣是正確的嗎?公司襄理又突然來電告知,說:「不去工地上夜班,就必須離職,想要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下輩子吧!」這是變相裁員吧!
律師楊擴舉答:
首先,保全業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因此所有《勞基法》中有關勞工權益的保障,保全業從業人員也都享有。雖然保全業常因未得標而業務減縮,但若公司因此必須裁員,員工就是非自願性離職,僱主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供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並依法給予資遣費,若僱主執意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也不給予資遣,恐觸犯《勞基法》相關規定。
建議讀者先向公司所在的勞工單位申請勞資調解,屆時如果僱主仍置之不理,勞工局便會依法處理。
服裝費須依約處理
至於服裝費用,一般公司行號若有穿著制服的需要,通常會在面試時先行說明有關服裝費用該由誰負擔及如何負擔,雖然有時可能僅是口頭約定,但仍是勞動契約的一部份,只能依約處理。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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