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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逼簽本票 須舉證受脅才無效
2009年01月09日蘋果日報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有朋友因為投資地下期貨虧損後付不出錢,被期貨公司要求簽下本票,他在本票上面有簽名跟蓋手印,請問這樣子簽下的本票,是否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還有本票是否有年限的限制?例如超過多久就會失效等相關規定呢?因為期貨公司說若朋友不付錢,就要把本票轉給討債公司來追討,這樣是否會危害到我朋友的安全? 還有請問債務保管條 (類似借據)是否也有一樣的法律效力呢?
律師張瓊文答:
當你的朋友在本票上簽名、蓋章,並寫下金額、日期等,完成發票行為,該張本票即具效力;若不付款,期貨公司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你朋友的財產或扣薪水。
除非當事人簽具本票時遭脅迫或與實際金額不符,才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本票才會不具效力。
本票有效年限為3年
至於本票的有效年限為三年,若本票有載明到期日,則從到期日起算三年;若無到期日,則從發票日起算三年,唯有債權人逾三年未向法院聲請裁定,才會失去效力。
而所謂的討債公司往往是合法的債務管理公司或應收帳款公司,期貨公司將本票轉讓算給債務管理公司等並未違法,除非索討單位使用暴力行為,才會觸法。
而您所提的債務保管條與借據相似,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索討的時候,債權人必須先取得支付命令,確定對方沒有異議之後,才能強制執行。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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