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法律追緝 》鄰居漏水要求拆牆 可簽書面約定


南投賴小姐問:
我三年前買了一棟三十幾年的中古屋,不久鄰居就說我家後門的排水管破裂,導致他們家牆壁漏水,要求我讓他們進行灌水泥的工程,因為兩牆之間僅隔十幾公分,因此我同意讓他們灌了很多水泥。
但鄰居後來說還在漏水,要求我們把牆打掉,共用他們的牆。但是我沒錢做工程,請問我應該對漏水的事情負責嗎?如果我拆了牆跟他們共用一道牆,後來他們的牆還是會漏水,我可以向他們索賠我拆牆的費用嗎?如果不理他們,我會有刑責嗎?

邱靖貽律師答:
依《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因此,鄰居家牆壁漏水,若確因賴小姐家後門排水管破裂造成,賴小姐就應負責賠償損害。也就是說,賴小姐是否有處理鄰居家牆壁漏水的義務,關鍵在漏水原因為何。

屬民事不涉及刑責
由於不知當初處理漏水時,不是解決排水管破裂,而是以灌水泥改善,但由目前仍在漏水看來,如不根本排除漏水成因,即使將賴小姐家牆壁打掉,先不論是否可能有害建築物結構安全,漏水問題仍可能重現。
若鄰居執意打掉牆壁,賴小姐可與鄰居以書面約定,若打掉賴小姐的牆後,鄰居不會再對賴小姐為任何主張或請求,以避免又產生其他紛爭。而這類問題屬民事糾紛,不涉及刑責。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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