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法律追緝》欠債未過15年 債權人可要求還錢

讀者楊小姐問:
我先生多年前借五十九萬元給朋友,當時寫了借據跟本票,朋友的老婆是保證人,可是對方搬家避不見面,一拖十二年未還,朋友妻子事後說,她已離婚不干她的事,我先生在前年往生了,留下我要養年邁雙親和五名子女,請問我是否有權利討回這筆錢?現在只有債務人和保證人的身分證號碼,但不知道他們住在哪裡。

 

律師林峻義答:
首先,妳先生往生後的財產原則上就由您跟兒女們繼承,因借款至今還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十五年,所以依《民法》規定,妳有權請求對方把錢還給妳。另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並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妳若向借款人請求返還借款而無效果時,可要求保證人負責。

 

刑事無法追究
但不論是要向法院起訴或聲請調解,都必須一開始就讓法院知道對方的姓名和地址,這樣才能發開庭通知請對方出庭進行訴訟,雖然妳有他們的身分證字號,但法院不會主動幫妳查別人的戶籍資料。
建議先填寫妳最後所知道的對方住址,等法院通知不到對方,會再要求妳陳報對方的戶籍謄本,這時就可以拿著法院要求陳報的通知,用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戶政機關調閱對方的戶籍資料。但從來信內容判斷,要提醒妳注意的對方可能仍避不出庭,甚至早就脫產,即使妳最後勝訴,也可能永遠拿不回這筆錢。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雖然對方可能涉及詐騙,但已經超過法定的十年追訴期,已無法追究。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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