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法律追緝》賣凶宅未告知 須還180萬

【賴心瑩╱台北報導】桃園女子陳淑女四年前花了一百八十萬元,買了間房屋自住,一年多後才被鄰居告知該屋曾發生兇殺命案,她憤而告上法院向房仲業者與原屋主胡玉雪索賠購屋款。最高法院審理後,判原屋主應退回一百八十萬元房款,房仲業者因已善盡查證義務免賠。全案確定。

 

買方嚇得不敢住
陳淑女是在二○○四年五月間透過北區房屋仲介公司,向女子胡玉雪以一百八十萬元代價,購買桃園敬三街一間房屋,入住一年多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曾在一九九八年二月間,發生女屋主夥同情夫,在房間內亂刀砍死自己丈夫的兇殺案。
陳女嚇得隨即搬離該屋不敢住,並控告北區房仲及原屋主胡玉雪,向對方索賠購屋款。
全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雖然原屋主胡玉雪喊冤說她是向另名女子張家鳳買屋,張女當時也未告知她此事,但法官仍認為,身為房屋賣方的胡女,仍須負擔房屋無瑕疵的擔保責任,因此判她須退給陳女一百八十萬元的房款,至於北區房仲則因已善盡查證義務,因此無須賠償。

 

買中古屋注意事項
.白天、晚上、下雨都要看屋,以了解屋況及環境品質。
.向鄰居打探屋況、有無糾紛、是否是兇宅。
.注意買賣合約是否有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條款。
.所有承諾都在合約上註記清楚。
.瑕疵限期修繕才點收。
.挑選自己信賴的代書。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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