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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垃圾信 每封可罰2000元
e-mail未標明廣告可求償 新法料年底上路
2009年02月27日爽報
〈本報訊〉政府將立法管制垃圾電郵,發送者須標示廣告等資訊,若違法收信人可求償,每封郵件500至2000元,新法最快年底上路。
行政院昨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明定首次發送的商業郵件,一定要讓收信人選擇繼續接收的聯絡方式,主旨中也須註明「商業」、「廣告」字樣,並註明發信者資訊;發送者如違反規定,且收信人認為該信件造成自身損害,得請求民事賠償,每人每封郵件500元至2000元計算,若能證明造成損害逾2000元者不在此限。法案近期送立法院審理,最快年底上路。
Yahoo!奇摩、PChome、中華電信HiNet皆支持防堵垃圾郵件政策,認為對濫發信件者有嚇阻作用。民眾也說:「每天刪垃圾信都快發瘋,早該立法了。」
據統計,每人每天平均收到29封垃圾郵件,去年國內10家主要電郵服務提供者共收到1053億餘封商業郵件,透過電子技術已阻擋約870億封,仍造成民眾困擾。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摘要
【郵件規定】
★主旨應加註「商業」、「廣告」或足資辨識為商業郵件的標示
★應提供發信人的名稱及營業所或住居所
【求償對象】
★發信人
★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
★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者
★提供濫發郵件相關之電腦程式者
【賠償原則】
★每人每封郵件500至2000元
★同一案件有多數人受害時,最高賠償總額以2000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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