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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與媒體茶敘時,主動提及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設立適當門檻、不被濫用,立法院應盡快通過,總算為陽光法案露出一線曙光,但若是和過去一樣坐而言,那就和樓梯響沒有不同了。
報載法務部最近向立法院提出說帖,將所謂的「說明義務」由原先的「貪污嫌疑」更明確到「被告」,期避免此法淪為藍綠惡鬥工具,民意代表也列入規範。暫時定名為「貪污犯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外界憂心「財產來源不明罪」會淪為藍綠惡鬥,彼此告發,動輒興訟的情形,是以不能將「財產來源不明」列為唯一構成犯罪要素,須由檢方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具體貪污嫌疑,當事人才須履行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而公務員有貪污嫌疑時,除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內,只要在涉嫌犯罪當時往後的3年內,任何一年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申報所得總額一倍以上,就須向相關單位說明財產來源。
其實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延宕至今,是立法的怠惰,無非是私心自用,唯恐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多以違反人權保障的疑義推托,認為沒有必要沿襲香港法,何況從199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布起,十多年來制定或修正了不少「陽光法案」,包括《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及《遊說法》等,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一、十二條,已有針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為處罰規定,然而輿論泰半認為這種處罰皆屬行政罰鍰,嚇阻效果自不如刑事處罰。
公務員財產應透明
去年底立法院朝野黨團受到社會壓力,皆信誓旦旦要速修訂法,詎料卻是先封殺民進黨團的版本,國民黨版本則未見排入委員會審查;而黨團與黨中央復虛應故事,府院態度又不明,致拖拖拉拉,內情如何,只有法務部長王清峰透露:「原因講出來會讓大家難堪。」不難想見箇中阻力之大,探究無法通過立法的原因,就是既得利益者作祟,至於誰是既得利益者?誰在阻擾?很容易判斷,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能三讀,國民黨須負最大責任;若絕對多數的國民黨有推動決心,斷無不過之理。
如今財產來源不明罪幾已成了萬國公罪,儘管各國的規範寬嚴不一,但均有符合國情需求的標準,反對者多認為,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但2003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早已楬櫫「財產非法增加」一節,若公職人員財產顯著增加、又不能以合法收入合理解釋者,建議各國立法視為犯罪。足見反貪腐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現連中國都劍及屨及,新近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中,還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難道自詡為重民主法治的台灣,能落後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