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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羈押嫌犯的要件與手段長久以來一直受到批評,認為是戒嚴機制的延長,侵害嫌犯人權,跟不上民主的腳步……但政府卻完全沒有修改的意願。最近由於扁案的擴大效果,台灣刑事人權受到國內外的注意,壓力接踵而來,才促成行政院提出修改《羈押法》的提案。
大法官會議指出,《羈押法》有關監聽、錄音被羈押人與律師的會見的規定違憲。於是政院通過《羈押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有關律師會見被告時應予監視的條文,並刪除被告在看守所言語、發行書信等內容可供偵審時參考之規定,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當今法律的母體《羅馬法》所標示的基本精神是「無罪推論」。台灣羈押的濫用與手段的激烈,與《羅馬法》精神相牴觸,是「有罪推論」。所以我們經常看到嫌犯被上腳鐐手銬戴上法庭的鏡頭。如果是無罪推論,怎能如此?所以,政院的修訂草案是遠遠不夠的。
國際學者對此有很大的質疑,認為「預防性拘留」應該很少需要,對無罪推論的嫌犯長時間關押,是嚴重違背人權。對證人和嫌犯的審訊方式常有疲勞審訊、釣魚、誘導、恐嚇等違背程序正義的手段,也非常野蠻落後,應該修法禁止。
戴手銬是羞辱侵權
被告和律師討論的過程被錄音錄影,都違反全球民主國家通訊保密的準則,並製造辯護困難。最令人詬病的是檢察官故意洩密給媒體,違背《刑事訴訟法》,知法犯法的檢察官應受刑事追訴。檢察官洩密的結果是藉由媒體審判,增強檢方氣勢,壓迫法官接受,這將形成對被告極為不利的敵意環境,也造成辯護困難。
此外,使用手銬應屬例外,而不是常態。絕大多數的被告被從看守所帶上法庭時都沒逃跑、攻擊或自殘的可能,為什麼要戴手銬?在台灣卻是常態,對無罪推論的被告是人格羞辱和侵權。
哈佛大學法學家孔傑榮(Jerome A. Cohen)擔憂扁案的司法程序有失正當性,認為台灣司法仍耽溺於傳統中國重視判罪而輕視司法程序的弊病,並引西諺所云:「司法正義不只必須被實現,更必須使其過程被感受察覺。」政院只修訂一些皮毛,不足以使程序正義被實現。我們做此呼籲不是只針對扁,而是針對千千萬萬個將來可能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