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治專欄 》台灣社會的范蘭欽們(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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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受到比一般人更大的限制,並沒有太大爭議。但假若今日發表涉及種族歧視言論的「范蘭欽們」,不具公務員身分,是否就能理直氣壯地躲在言論自由的大傘之下?
言論自由的保障固然屬於人民基本權利,但關於其保障之目的與標準,有工具說與目的說之分。工具說認為保障言論自由,乃為健全民主程序或追求言論真理之工具,是以各種言論之價值,須以是否促進民主、真理等目的為標準,言論尺度若違反此標準,則成為有害之工具,不需保障。目的說則認為言論自由保障乃在表達個人之自我,屬人性尊嚴之展現,因此,即使言論無法促進特定價值,只要其對他人權利沒有產生明顯且重大之危險,即應予最大程度的包容。
從工具說到目的說,反映言論自由保障從寬到嚴的標準。而目前理論既未有共識,實務也在寬嚴間游移不定,可以確定的是,言論自由有其限度,並不是所有言論,都受絕對的保障。關於挑動種族及仇恨的言論,是否應在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向來是爭議的核心,各國從來就沒有統一標準。
3年多前,丹麥《日蘭德郵報》刊登了12張漫畫,將回教先知穆罕默德畫成綁頭巾的炸彈客,雖然這在德國、法國或英國,可能觸犯種族仇恨言論的規範而遭懲罰,但依丹麥《反仇恨言論法》,除非言論的惡意明確且惡行嚴重,否則仍為言論自由的範疇。於是,該嘲諷漫畫引起穆斯林團體抗議、同時引起歐洲各國有關言論自由與種族、文明衝突激烈討論。可見,種族仇恨言論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向來是見仁見智,而就算是言論自由尺度最寬容的國家,也要為其包容種族仇恨式言論,付出相當的社會代價。

避免社會被撕裂
因此,回到文章首段提出的問題:不只是公務員基於法令與身分,不得主張絕對的言論自由而任意發表煽動性的歧視仇恨言論,即便是一般人,若其言論主張乃意在破壞社會和諧、挑動歧視與仇恨,是否值得保障,並非毫無疑問。而就算再退一步,承認言論自由之價值高於一切,從丹麥郵報的例子,亦足以解釋,「法律不罰之言論」不等於「無害之言論」,社會仍可以加以道德譴責。
今日郭冠英先生因為公務員的身分,受到高度關注與停職懲罰,但對台灣而言,更可怕的是有許多散布媒體、政治界的「范蘭欽們」,以言論自由為名,行挑動種族歧視與仇恨言論之實。如何在保障言論自由之外,避免社會一再被撕裂,將是今後比重懲公務人員更重要的課題。


作者為英國里茲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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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著瞧
發表於 2009/03/25 07:27:16  IP:118.165.121.***
台灣社會的范蘭欽們(江雅綺)
范蘭欽事件中國共產黨政府聲援郭冠英,
那是否表明日本在中國的種族屠殺,是該
受讚賞表揚?
否則屠殺鎮壓台灣人民的言論,新華社為什麼
強辯是言論自由?
madlee
發表於 2009/03/25 04:19:39  IP:210.69.138.***
台灣社會的范蘭欽們(江雅綺)
對了,這十年兩位「法律人」總統。呵…台灣人應該是受夠了吧。呵…
法律…嘿…嘿…我現在實在是很難以正面看待…
madlee
發表於 2009/03/25 04:18:07  IP:210.69.138.***
台灣社會的范蘭欽們(江雅綺)
很多事情不是一定要法律規範的,很多事是屬於一個人的格調,品味,和做為一個人最基本良知。
台灣法律多如牛毛,從來也沒看過因此就比較好。反而更訓練了人們鑽法律漏洞的能力。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呵…這真是一個虛偽的時代。
雙重標準的民粹
發表於 2009/03/25 01:10:37  IP:137.187.36.***
台灣社會的范蘭欽們(江雅綺)
是的,自己可罵人中國豬,捧LP,叫做愛國.別人罵台巴子就是不愛國.還有自己去大陸唸書經商叫知己知彼,別人小三通就是賣台.這是典型的搞民粹.偏偏還有人信這一套.被牽著鼻子耍得團團轉.被賣了還幫忙數鈔票.等著阿扁出來成立台獨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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