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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前總統陳水扁日前的二度絕食,台北看守所表示已予以告誡,若再三度絕食,將會給予停止接見、戶外活動的懲罰。這些決策,顯示我國社會從未深思羈押中被告進行絕食的嚴肅議題,也反映獄政機關執行強制措施時,鮮少審酌是否符合《憲法》基本原則的事實。
對被告的絕食行動,首先應釐清看守所採取任何處分的目的為何。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裁定羈押被告,是為了確保未來進行追訴或審判的可能性。因此,看守所不能任由被告持續絕食,最終因餓死而逃過負擔應負的罪責。就此而言,看守所採取必要措施以維繫絕食被告的生命、健康,讓刑事追訴能繼續進行,確實具備可接受的公益目的。但看守所的相關強制措施是否妥當與必要,則必須進一步由《憲法》觀點檢視。
不吃飯未違反紀律
《憲法》第23條規定的比例原則,首先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是適合達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適當性原則)。然而,台北看守所若禁止絕食中的陳水扁與外界接觸、放風,顯然不是適合達到上述目的的措施。畢竟被告展開絕食,通常是對收押裁定表達高度不滿,具有強烈的道德訴求,不惜以死捍衛清白。此時,區區接見、放風的權利,對「死亦不足惜」的被告而言,又何足道哉?若被告純因一時情緒無法接受而展開絕食,很容易最終因飢餓難耐而草草收場,此時所方亦不需採取強烈反應;反面而言,面對意志堅定、不惜以死換取個人清譽的被告,所方僅是禁止接見或放風,也難以動搖其絕食決定。故不論由正反面觀察,台北看守所對陳水扁進行告誡,都不符合適當性的要求。
其次,台北看守所的決策也不符羈押制度的目的。《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2條列出九項收容人在看守所內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針對違反者可準用《監獄行刑法》規定,以違背紀律為由停止接見或戶外活動。然而《羈押法》施行細則中的行為準則,都是針對被告蓄意破壞看守所內的秩序,如鬥毆、飲酒、賭博、藏匿違禁品等。但被告進行絕食,屬於個體式的靜默抗議,透過拒絕進食表達個人意志或堅定信仰的消極行為,並無積極破壞所內秩序、引發收容人騷動可言。台北看守所僅以被告不「乖乖聽話吃飯」就予以懲罰,顯然未詳細斟酌「違背紀律」的實質涵義。
獄政機關心態偏差
實則,面對絕食中的陳水扁,台北看守所並不需要動用懲罰,而是應以正向態度觀察其健康情形,以確保順利出庭受審、司法追訴得以持續。然而,這絕非任由看守所在被告開始絕食時,就動輒採取手段最強烈的灌食措施,名為維繫生命,實際卻是藉此教訓、威嚇被告,令其因無法承受灌食的痛苦而放棄絕食。對此,歐洲人權法院在Nevmerzhitsky v. Ukraine(2005)的判決中明白宣示:未經醫師檢查即予灌食,是對被告健康與身體權的嚴重侵害;所方須證明絕食已危及生命安全、並有醫療的必要性時,才可依法強制灌食。
總之,看守所對絕食被告採取的應對措施,涉及比例原則、被告人權、確保審判進行等公益目的的衡量。然而,這些關係國家公權力正當性的考量,在我國的獄政法令中卻仍付之闕如。也因此,台北看守所對陳水扁的絕食行動提出警告,徒然反映獄政機關只求內部安定不出事、不問被告基本權利的偏差心態。日前司法院大法官已命主管機關限期修正《羈押法》,法務部何不藉此檢討被告絕食的相關規定,並全盤翻修、納入比例原則等《憲法》精神,不但有助收容人的權利提升,亦有引導社會重新思考羈押中被告權利保護的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