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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無薪休假」不能解決失業問題(施朝賢)
出版日期於:2008-12-16
《勞基法》對於工資的保護十分明確,為了讓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能夠維持一定的生活水準,所以有基本工資之規定。如果企業真的有營運困難必須與勞工協商無薪休假,仍必須符合法令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一旦無薪休假達到低於基本工資的程度,即已違反《勞基法》對於工資之保護規定。如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放任勞資雙方可以約定...... 詳原文
悲哀的勞工
發表於 2008/12/17 02:50:33AM  IP:114.137.46.*** 回覆此留言
「無薪休假」不能解決失業問題(施朝賢)
新聞事件

勞委會日前表示無薪假期間,勞工月薪可低於基本工資1萬7280元,遭朝野立委砲轟,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聲稱在民進黨執政時已有此解釋,把責任推給前政府,她最後鬆口同意3天內檢討相關解釋,〈十六〉日發佈新聞表示,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致訂單減少,所造成之停工或減產,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給付工資。如雇主欲採無薪休假方式,暫時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減少工資,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實施。
勞委會指出,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17,280元)。

相關法律常識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顯然勞基法的精神在於??W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O障勞工權益??[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顯然依法行政的勞委會竟然罔顧??W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O障勞工權益,不但無法??[強勞雇關係,更造成社會之不安,影響?@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為何執政者不能苦民所苦?如果連勞委會都不能為勞工設想,又如何能期望勞委會主動依法保障勞工權益呢?
大家都知道事實的真相是,勞工為了擁有工作,不得不簽下協議書,同意資方的「無薪休假」或「縮減工時」以減少資方的人事成本支出,也就是犧牲勞工的權益以換取資方的利益。如果「縮減工時」所造成之「薪資減少」是相當公平的,也算是共體時艱,勞工甘願;但不肖資方往往乘機以不公平之「工時縮減比例」來減少人事成本,對於不同意之勞工,動輒暗示不簽就只好依法「資遣」,值此關頭,為了一份養家活口的收入,當然無法有不為五斗米折腰的尊嚴,只能非常難過、無助、無奈的簽了﹗簽了就只好認了,就無法翻身。勞委會能做什麼?立法委員或監察委員能做什麼?這不是少數幾人的怨恨,而是一群群無數勞工的悲哀﹗如果勞工知道勞基法在說什麼?如果勞委會知道勞基法在說什麼?如果立法委員知道勞基法在說什麼?怎麼可以容忍、視而不見資方如此惡質變相減薪欺負弱勢的勞工呢?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也就是說,最低工資不包含其他法定應加給之工資。這裡提到「工資」、「正常工作時間」、「休假日」、「例假日」,事實上都有相關法條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定義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另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
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
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也就是說,這些給與是不能列入「基本工資」計算的,勞工可不要被矇了。

如果大家都明白所謂「基本工資」是僅僅指「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就可以理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也就是說,對於每日工作時間少於八小時者,一般如計時工或部分工時工,可依此規定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並不等同「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義「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也就是說,除了「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所得之報酬外,還包括法定之「有薪假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也就是說,不管勞雇雙方怎麼協議怎麼簽,「工資」不可低於「基本工資」,而「基本工資」目前經行政院核定為17,280NTD,但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在這裡,我們必須要能分辨「工資」與「基本工資」之不同。「基本工資」是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而「工資」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所得之報酬、延長工作時間之給與、經常性給與如伙食費或主管加給或工作津貼等、休假或例假或特別休假之照給工資及休假日工作之加倍發給工資。

所謂「正常工作時間」乃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也就是說,基於保護勞工身心健康,勞基法限制勞工超時工作,即便勞工甘願也不行。但勞基法並沒有規定一天非得工作八小時或一週非得工作四十二小時等等,而是由勞雇雙方協議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訂定正常工作時間及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一○、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一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一二、其他。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一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因此,除計時或計日工外,政府機關或學校或私人企業都是約定以月薪計算工資,且一月以30天計算,一日以8小時計。如果請假不給薪,或延長工作時間之薪資計算亦是以此為原則計算。為何如此?如果依勞基法的精神,事實上每一天都要給薪,即便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只是工作時間之挪動,並不影響每日或每小時工資之計算。但現在問題來了,因為不景氣,許多企業開始放所謂之「無薪假」,如果在月薪不變的情形下,即使將正常工作時間縮減成每週做三休四,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月薪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以,雇主是不能強迫勞工放「無薪假」的,而是要透過約定,約定不全額給付,如此雇主就不違法。只不過有些不肖雇主,依勞委會所稱「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原本工作時間是一週五天每日八小時者,如果少工作一天就縮減20%而成為八折薪,如果少工作二天就縮減40%而成為六折薪,依此類推,那原本該給之休假、例假及特休假豈不都變成「無薪假」了?原本請假一天是扣三十分之一月薪,一月請假四天或五天約扣三十分之四或五,也就是月薪的86.66%或83.33%,與每週少工作一天是月薪80%相比,顯然勞工的虧吃大了!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卻要勞工買單。但勞工為了有工作維持一份收入,也只能無奈、含恨給他簽下去。偏偏這個號稱苦民所苦的政府,電視廣告不斷出現要保障勞工朋友權益的勞委會,竟然會落井下石附和資方採「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對勞工真是情何以堪啊!尤其對年資較大的中高齡勞工,正是個好機會可以大幅度縮減薪資,因為年資大相對薪資也較高,可以有較高的縮減比例而不會低於基本工資,但中高齡勞工的家庭負擔也相對較高,真是悲哀啊!

沒錯,勞工可以不同意變動勞動條件,當然資方不會以此理由來「資遣」勞工,因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但因為不配合,當然會影響工作及未來,尤其以「業務緊縮」如此不具體之理由,其實要「資遣」勞工還是很容易的。

在這次新聞事件中,我們的確感受到這個政府真的只會用嘴說說苦民所苦,但看不到具體的行動來主動關懷這群放「無薪假」的勞工,或主動宣導相關保障勞工權益的行動,反而是協助資方如何才能合法剝削勞工,還斷章取意解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真的是太超過了!其實,被剝削的還有延常工作時間卻沒有加班費而採補休、彈性休假/特休假等未休不折現等等,都有勞委會的背書。總而言之,對勞委會而言,只要勞雇雙方同意,一切都OK!如果勞工覺得權益受損,可以申訴或訴諸法律。只不過如此一來,還能繼續工作下去嗎?

而在近日有關此事件之新聞報導中,媒體與學者竟然在昏睡?除了喜歡報導藍綠立委破口大罵的影像外,似乎一點都不關心勞工的權益,難道不能多分析一下與勞工權益有密切關係的勞基法嗎?一部攸關勞工權益的大法,卻輕易被一紙勞雇雙方的同意書綁架,台灣勞工真是可憐!

一個已簽字同意縮減工時的勞工敬上

123
發表於 2008/12/16 05:59:49PM  IP:220.228.152.*** 回覆此留言
「無薪休假」不能解決失業問題(施朝賢)
公務人員和國營事業員工也是依【法】領取年終和績效獎金~~
社會與論又為何大肆批評??
有本事你們就去考高普考啊~~
有阿告是呆完郎ㄟ福氣啦
發表於 2008/12/16 05:31:24PM  IP:118.167.111.*** 回覆此留言
「無薪休假」不能解決失業問題(施朝賢)
聖誕時節冷紛飛.路上行人都沒錢.但問誰家有年終.牧童遙指馬官員
0840
發表於 2008/12/16 04:32:40PM  IP:192.192.47.*** 回覆此留言
「無薪休假」不能解決失業問題(施朝賢)
沒收入..政府財產稅..照徴..沒錢繳..加..滯納金..罰金加倍...行政執行...很快..私有財產..就變國有財產了.....財產國有化..台灣共產..不遠啦...靠立委..別忘了立委也是政府養的....狗官養的.....
0798
發表於 2008/12/16 04:25:01PM  IP:210.241.107.*** 回覆此留言
「無薪休假」不能解決失業問題(施朝賢)
解職..就不用「無薪休假」喽......
勞基法早該改了
發表於 2008/12/16 04:24:28PM  IP:61.218.159.*** 回覆此留言
「無薪休假」不能解決失業問題(施朝賢)
我們的法規符合現在的企業與社會嗎?我們的立委以及高官們有真正考慮到一般勞工的現況嗎?拜託,這些立委大人醒醒好不好.不要一天到晚報料當名嘴,正事一份都沒做,到底知不知道問題在哪裡?到底知不知道民間疾苦在哪裡?我們的勞基法到底是保障誰?大企業捐多一點錢保護就多一點...勞工沒錢捐權益就可以不顧...外勞還比台灣勞工好過...這是安怎....都沒人真正幫我們想一想....我們真正的問題點就是出在我們的政府以及實施的政策身上.....難道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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