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3)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昨坦承曾將前第一家庭洗錢公文,親手交給陳水扁,但扁卻透過新聞稿指稱那是「非循正常管道呈請核示的公文」,故並無所謂隱匿公文一事,律師指葉的做法應是為減輕罪刑,而扁的「非正常管道」說法則「太不漂亮」,因無論用何種管道取得公文,只要毀損、隱匿,都構成《刑法》隱匿公文書罪。該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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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今將傳喚陳水扁(後)。圖為陳水扁昨下班情形。張良一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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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恐涉洩密罪
律師孫治平則指,因目前該公文下落不明,但就隱匿公文一事,因陳水扁與葉盛茂不同的行為,可能涉及三種不同的犯罪情形。第一種是葉將洗錢公文交給扁時,已預知交出去後可能會被藏起來或銷毀,且扁也果真銷毀或隱匿,如此葉與扁均涉及《刑法》隱匿公文書罪,葉還要追加洩密罪。
第二種情況是葉獲得情資後,向扁報告,扁命令葉交出公文,葉因不知道公文可能會被扁隱匿或銷毀,可能僅涉及洩密罪,而扁則涉及隱匿公文書罪。由於洩密罪最重只判3年,遠比隱匿公文書的5年以下還輕,這可能是葉開記者會坦承的原因。
孫治平表示,另一種是葉看過公文後將它銷毀,然後再將公文內容以口頭方式告知扁,這樣葉將涉及洩密及隱匿公文書二罪,扁則無刑責。記者呂志明
陳水扁、葉盛茂可能涉及刑責
資料來源:孫治平、胡峰賓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