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法律追緝 》收養程序不合法 債務免繼承

彰化彭先生問:
五十年前,乙君把自己女兒(丙女)送給甲君,甲君沒有按照程序申報為養女,直接把丙女偽報成自己的長女。後來甲君和元配離婚,和丁女結婚,兩人在外欠下一大筆債務,甲君在四年前死亡。
自從甲君和元配離婚後,丙女就未和甲君聯絡,日前丙女所有的財產突然被法院查封,丙女向法院了解,才知道甲君已死亡,趕緊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在知悉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開庭時,她也向法院表明和甲君無血緣關係。
請問丙女是否可以和甲君的親生兒子做DNA鑑定,確認甲君與丙女無血緣關係?丙女是否該承擔甲君生前的債務?

律師周黛婕答:
丙女已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在知悉其得繼承時起的兩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丙女主張是法院查封才知甲君死亡,法院會加以調查做認定,如果可以順利拋棄繼承,就不會有債務問題了。
若法院駁回丙女拋棄繼承,丙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須舉證無血緣關係
丙女聲明異議的理由應是丙女不是甲君的親生女兒,因五十年前甲君偽造文書,沒有辦理收養手續逕自將丙女登入戶籍,並以甲君的子女為DNA樣本,證明兩人沒有血緣關係、當年收養手續不合法,所以也沒有繼承關係。建議丙女盡可能蒐集相關資料加以佐證,否則當兩人是父女關係時,未辦理拋棄繼承的丙女即須承擔債務。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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