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芷余╱連線報導】女子葉雪綿前年將小貨車停路邊,酒駕騎士黃漢清撞上死亡,一審認為葉女違規停車未緊靠道路邊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月;但二審認為道路邊緣應從路旁水溝蓋靠柏油鋪面的那一側起算,小貨車車胎與水溝蓋距離未逾交通法規規範的四十公分,改判無罪定讞。
認定差異
三十八歲的葉雪綿昨說:「我覺得自己很冤枉,當初是我報警救他的,後來卻說是我害他撞車,幸好法官還我公道了。」葉女的婆婆也說:「我們都是吃齋念佛的人,他們(指死者家屬)要三百五十萬元,我們真的負擔不起,所以只好讓法官判了。」記者昨無法聯繫死者家屬,不知其回應。
涉過失一審判八月
葉女在屏東縣里港鄉永豐路三段、自家營業的素食店幫忙,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她把小貨車停在素食店對面路旁,該路段沒有紅黃線等邊線,也沒有禁止停車標示。兩個小時後,黃漢清酒駕騎車,疑因不勝酒力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該小貨車左後側,人車倒地。葉女隨即報案,但黃男仍送醫不治。
葉女雖堅稱黃男並非撞上小貨車而倒地死亡,但屏東地院根據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黃男是機車右車頭撞上小貨車左後側才倒地,又依據警員繪製的交通事故現場圖,葉女未緊鄰路邊停車,右側車輪與路面邊緣水泥護欄相距達六十公分,超過交通規則規定的四十公分,認定她涉嫌過失致死,一審也判刑八個月。
水溝不屬行駛路面
此案上訴二審後,葉的律師認為路邊的水溝蓋區域不能算是有效路面,葉女已緊鄰路邊停車。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因此函詢多處交通主管機關,都無法認定該路段的道路邊緣起算點。最後,地方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函釋,該道路旁水溝,不屬於可供車輛行駛及停車使用的路面,因此該路段的路面邊緣應該從水溝蓋靠柏油鋪面的那一側起算。故合議庭認為,葉女的車輪離水溝蓋未逾四十公分,沒違規停車,對車禍發生無過失。
停車釀禍示意圖
女子葉雪綿將小貨車停路邊,酒駕騎士黃漢清撞上死亡,葉女被指未緊鄰道路邊緣停車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