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柏青╱台北報導】特偵組追查前總統陳水扁家族洗錢案,查出國務機要費及內線交易款項疑透過吳淑珍的大學同學蔡美利家族,流向海外。律師方伯勳表示,此舉恐觸犯貪污罪、《證券交易法》及《洗錢防制法》。
律師稱對扁家不利
律師方伯勳說,特偵組若查出扁珍詐領國務費,扁珍都會觸犯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可能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扁珍若明知這些贓款不得隱匿,卻還是透過人頭把錢洗出海外,扁珍就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一項,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如果這筆錢也包括炒股的錢,扁珍還可能涉及《證交法》。
但方伯勳說,《證交法》炒股刑責在2004年修正,把7年以下徒刑,提高成3年以上、10年以下,因此扁珍及人頭戶若內線交易,適用條文得視犯罪時間才能確定。
律師胡峰賓則說,洗錢的人頭戶若知道這些錢是贓款,還幫忙洗錢,也會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二款,而人頭戶罪責更重,恐面臨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胡峰賓表示,扁珍的兒子媳婦如果幫忙洗錢,可能也犯《洗錢防制法》,但該項條文註明「幫直系血親、配偶等洗錢,得以減輕其刑」。他說,本案犯罪金額及犯後態度,都可能影響起訴後,法官是否重判,但他認為,「特偵組查出的犯罪事實對扁家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