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案終於拍板。《蘋論》日前認為,該判決是還馬清白,打侯耳光。然若細究之,則不難明白,真正的贏家應是侯寬仁,不是高票當選的馬總統。
最高法院開宗明義,刑事第三審為法律審,僅就案件判決之適法性審查,非針對案件事實或證據。所以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替轄下法院打分數,而非替被告馬總統打分數。最高法院給高等法院幾分呢?上訴案雖被指失之「空泛」,然全案重點,特別費應屬「實質補貼」或「實報實銷」?低階法院認為領據屬實質補貼,而最高法院公布答案為「因公支出、實報實銷」,無論是領據還是收據報銷皆屬公款,公款不能私用,所以侯寬仁答對了,判馬英九無罪的法官都是零分。

 

確立司法獨立地位
二審舉證法務部諮詢意見認為,首長使用特別費透支不補,有餘也不必還,其實就是一種實質補貼。論者有謂實質補貼行之有年,早已習慣成自然,甚至搬出「習慣法」的大帽子。對此最高法院特別點明:法務部意見為「行政見解」而非「法律見解」。此言一出,真正為本案確立了司法獨立地位。現代司法權本源於西方自然法傳統,自然法有其超然位階,不是一般習慣法可以比擬。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司法權糾正行政積弊,自應具備超然之地位,絕不可為政治服務,為總統服務。最高法院在認定特別費的問題上,站穩了「應然而非實然」的法律立場。
最高法院認定檢方引《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上訴意旨,「並未清楚指出二審判決有誤」,言下之意,或許二審判決確實有誤,但檢方未能清楚指出。這一部分等同默認未來類似案件應依犯行犯意以個案處理。犯行上因馬未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犯意上則由於特別費已與其他款項混同,僅能以任內捐款總額大於特別費來排除,至於「捐款是否因公」則留下伏筆。

 

制衡馬的所作所為
美最高法院曾判決布希有權以特別費捐助宗教團體,近日紐約市議會案則訴求特別費應透明化以避免濫用。然而,就算特別費照單全收不構成貪污,但馬英九仍將公款匯入私人帳戶,這是事實。雖然與《貪污治罪條例》真正要對付的貪官污吏相比,馬固然不具備犯行犯意,然而與其他完全不動支特別費,或將剩餘特別費全數繳庫的行政首長相比,你馬英九還是矮了一截。檢察官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起訴本案,將此行為寫入司法史冊,已構成對新總統無比的約束力。我們需要這個總統,但我們必須制衡他,特別費案是馬英九的緊箍咒,將來他的所作所為,皆有公道自在人心。
因此馬英九不必大赦,四大天王也不必恐慌。最高法院的判決,兼具法律邏輯與智慧,使司法得以擺脫政治爭議,堪與美國司法史上奠定司法崇高地位的馬布里對麥迪遜一案媲美。請大家掌聲鼓勵。

 


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大學學院公共政策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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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4/28 20:22:17
最高法院的智慧(劉乃瑋)

最高法院要是保守的話 應該判蘇建和死刑啊

怎麼思想那麼前進 一直發回更審??


另一種思考 +黑名單 +加為好友
發表於 2008/04/28 09:05:29
最高法院的智慧(劉乃瑋)
最高法院做這種判決基本上是比較保守的
歧敢將公款定義為「實質補貼」
就像是死刑
現在哪個法官敢判死刑??
大都是採用最保守的判決
這種作為給人比較不負責任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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