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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十日電)花蓮一名員警騎警用機車執勤時滑倒,撞倒一名林姓女子騎乘的機車,導致林女左側脛骨骨折,林女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後,雙方原協議賠償金額為六十萬元,但經花蓮縣政府審核後,僅同意賠償十九萬餘元,林女不服再提告,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花蓮縣警局應賠償四十一萬餘元。

花蓮警分局警備隊一名彭姓員警於九十五年四月一日中午,騎乘警用機車在花蓮市富強路興豐村入口處,追緝違法改裝機車時不慎滑倒,警用機車撞擊林女騎乘機車的尾部,導致林女摔倒造成左腳脛骨粉碎性骨折和左腳踝韌帶受傷。

這件事故發生後,彭姓員警並未立即報案處理,而是通知林女家屬將人送醫急救,且於數日後才做筆錄,林女隨即於五月十一日提出國家賠償請求,雙方達成賠償六十萬元的協議結果,但警方將協議結果送請花蓮縣府審核卻遭推翻,縣府僅同意賠償十九萬餘元。

林女不滿賠償金額縮減為十九萬元的審核結果,再依國家賠償法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警方賠償六十一萬餘元,並聲明願意提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全案進入漫長的訴訟辯論過程。

花蓮地院針對雙方爭執的賠償費用細項和過失責任比例等爭議進行審理後,認為林女未考取機車駕照,卻騎乘機車上路的行為應推定為有過失,經斟酌肇事情形和各項證據,於今天判決花蓮縣警局應賠償四十一萬餘元。9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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