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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7.4億 主要是二次金改酬庸
出版日期於:2008-11-30
由於陳水扁於2004年起,大力推動二次金改,金控業者為搶食大餅,紛紛走官邸路線拉攏吳淑珍,不僅元大少東馬維建、馬維辰兄弟,在陳致中結婚時,送了價值600萬元的旅行支票,元大高層甚至還以水果箱,把2億元現金搬進官邸。 >檢方懷疑,扁珍疑利用二次金改機會向企業拿錢,但因2005年時,吳淑珍因國務機要費案...... 詳原文
可悲的臺灣人
發表於 2008/12/01 02:20:55AM  IP:123.203.75.*** 回覆此留言
7.4億 主要是二次金改酬庸
兩千萬臺灣人被一對夫婦騙得團團轉,到現在還有人在誓死挺他。臺灣人的智商還不是一般的低,悲哀
喜憨兒馬陰告說:每分鐘都在想如何治理國家
發表於 2008/11/30 11:36:27PM  IP:118.160.137.*** 回覆此留言
7.4億 主要是二次金改酬庸
無為而治.無能為力.無計可施.雙手一攤擺爛.虧錢失業倒店 不關他的事
經濟也不懂.沒藥方.全推給貪扁 國際差.裝可愛 無辜 整天嘻皮笑臉
用雞葯費買魚買肉就經濟 叫喜憨兒做他也會!而且不歪哥 不出賣主權



唉...有點知識好嗎?
發表於 2008/11/30 10:20:46PM  IP:123.240.146.*** 回覆此留言
7.4億 主要是二次金改酬庸
再說一次
只有法院才有羈押權,檢察官只有聲請權,是否羈押是由法院的法官裁定決定 過去的個案不與評論 而現在的司法環境已與十幾年前不同
檢、警訊問時法律都有規定要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舉例來說
前幾天有人空口嚷嚷被警察打、刑求時 在大家跟著激動憤恨起來時
錄影畫面馬上就會戳破說謊人的謊言 這就是最好的例子
無罪,有時只是因為證據不足
例如趙建銘收了藥商的2700萬元 但檢察官卻不起訴
為什麼檢察官不起訴??? 只因為證據不足
但是藥商為什麼沒事要給趙健銘2700萬元(不是2700元,是2700萬元耶)
說他們之間沒有什麼目的誰能相信???
支持誰是每個人的權利 只是若到了是非不分 就令人無法忍受
今天有太多人以政治迫害來合理化自己非法的行為
要不是瑞士多次來函給我國的司法單位
這些錢不就被污了 這種骯髒事也可能永遠不會被發現
JJ
發表於 2008/11/30 10:05:22PM  IP:219.91.112.*** 回覆此留言
7.4億 主要是二次金改酬庸
扁家跟民進黨執政八年收取的酬庸絕對不只這些,二次金改民進黨絕對不只跟這幾家金控收保護費而且,7.4億只占日本民進黨黨產的一小部份而已。
333
發表於 2008/11/30 09:45:02PM  IP:59.114.26.*** 回覆此留言
有點知識好嗎?:
發表於 2008/11/30 09:11:31 IP:123.240.146.***
樓下333
要罵也要有點知識
是否羈押要經過法院的法官開庭後才能決定是否裁定羈押
如果沒有「法定羈押的事由」是不能羈押的
特偵組只能準備好聲請羈押的證據
向法院聲請羈押好嗎?
真是的沒知識就不要出來亂罵丟人現眼
真是受不了這一堆盲目沒有是非的人
7.4億 主要是二次金改酬庸
TO有點知識好嗎?
台灣的檢察官辦案動輒以預防「串供」、「湮滅證據」為由羈押嫌疑人,二○○六年我因「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被羈押五十九天,檢察官也持同樣理由。
我被羈押,我當然無法「串供」,當然無法「湮滅證據」,因為幾乎所有資料都已被檢察官查扣了;結果竟是檢察官開始進行他的「串供」與「湮滅證據」。
後來,我在檢方未查扣的資料當中找到一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我直呼阿彌陀佛,如果當時這些重要資料也被查扣,我的有利證據豈不被湮滅了?直到今日,我已一審無罪,當初檢察官從我這邊所查扣的資料完全沒有歸還。
然而,更嚴重的是,當時我在檢察官不斷偵訊、洗腦下,開始懷疑起自己,以為自己真的就像檢察官所稱做了什麼犯法的事。直到我交保之後找出有利自己的證據之前,有好一段時間,我曾不時懷疑自己。
目前特偵組檢察官之一的朱朝亮,就是二○○六年台南地檢署起訴我們時的檢察長,他在接受《今周刊》(二○○七年七月廿三日)訪問暢談其辦案經驗時竟說:「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
一個檢察官,如果明知無法定罪,卻還要以羈押、起訴來「教訓」嫌疑人,心態可議;檢察官在聲押嫌疑人時,何嘗不是朱朝亮這種「整人」的心態?
假如,司法偵查與訴訟是一場「競賽」,代表國家的檢察官自始就居於優勢,因為他擁有搜索、調查、調閱(包括政府與民間資料、當事人隱私資料)、監聽、限制出境等手段;相反地,嫌疑人或被告,除了花錢請律師辯護外,幾乎沒有什麼力量與之抗衡。更甚者,檢察官任意指控,完全不負舉證責任,被告還得找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檢察官的「權力」應該受節制,檢察官的辦案「能力」該被提升,而不是躲在制度的優勢裡來掩飾其無能與濫權。現行的羈押制度,只會讓檢察官便宜行事,嫌疑人卻因此喪失自由,被剝奪為自己尋找有利證據的機會,羈押變成對他們的另類刑求與逼供。
在此,我以切身慘痛經驗鄭重要求:「立即停止『非法』羈押。」台灣的檢察官辦案動輒以預防「串供」、「湮滅證據」為由羈押嫌疑人,二○○六年謝清志我因「南科高因「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被羈押五十九天,檢察官也持同樣理由。
前交通部長途電信管理局長蒙志忠指出,調查員以威脅等不當方式製作筆錄,害他纏訟十五年,羈押一Ο三天,到今年(2008)四月才無罪定讞。
(作者為前國科會副主委,完整版本請見http://www.wretch.cc/blog/chinshieh/17812030)
有點知識好嗎?
發表於 2008/11/30 09:30:31PM  IP:123.240.146.*** 回覆此留言
7.4億 主要是二次金改酬庸
樓下333
要罵也要有點知識
是否羈押要經過法院的法官開庭後才能決定是否裁定羈押
如果沒有「法定羈押的事由」是不能羈押的
特偵組只能準備好聲請羈押的證據
向法院聲請羈押好嗎?
真是的沒知識就不要出來亂罵丟人現眼
真是受不了這一堆盲目沒有是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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