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點閱()

留言()

剪貼()

轉寄()

列印

新聞快訊

案例提供:台灣房屋
發表時間:2009/01/20
發表主角:林小姐

內文:我去年在台北縣板橋市與李姓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期限從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租期為1年,但今年1月,房東不幸過世,我擔心房東的兒女繼承房屋所有權後,突然收回房子,臨時要我搬家又擔心找不到房子,想請教這段時間我該怎麼辦?當初簽訂的租賃契約仍然有效嗎?

周展雪 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副處長

專家建議
租約期限內仍然有效

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副處長周展雪表示:租約期限內若房東不幸過世,並不會影響租賃契約的效力,因此,租約仍然有效。因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必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房東的子女,因依法繼承房東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因此連租賃契約也得一併承接,所以不能終止或解除租約,且於租約期限內必須要受到租約的限制。所以,林小姐不須擔心太多,若繼承人要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依法可提出訴訟。


如有租屋相關問題,我們可為您解答 e-mail:[email protected]

留言
暱稱
主題
內容
驗證碼
請輸入左方驗證碼
輸入留言後,我們會公開您的IP位址前三組數字,請謹慎發言!
陳水扁昨日庭訊時,諷刺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和阿珍的關係超過他,更「悲壯」的表示「大家要我死,我更不能死」,請問你的看法?
1. 你和阿珍的家務事不用說給大家聽
2. 你不要死、不要死,要把錢吐出來
3. 阿扁真可憐,被阿珍壓得死死的
4. 佩服!每次出庭都比八點檔更精采
5. 居然自戴綠帽,真是豁出去了
←上一題 ...
更多
壹蘋果網絡(台灣) 壹蘋果網絡(香港) 台灣壹週刊 刊登廣告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2008 Next Media Interactive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英屬維京群島商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