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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銘╱台北報導】在台灣,違建仍是隨處可見,不少人誤以為購買既有的違建可就地合法,但專家表示,「既屬違建就是違法」,不論是新違建,或是被列管緩拆的舊違建與既存違建,都有隨時被舉報拆除的風險,其中,被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違建,更是即報即拆的高危險群,民眾購屋不可不慎。

審慎購屋
購屋是不少人一生最大筆支出,由於住宅價格昂貴,為了增加使用空間,違章建築處處可見,加上政府拆除違建的速度不及民間興建速度,因此各縣市政府將某些年份之前興建的違建列為「緩拆」,讓不少民眾誤以為可以就地合法,但是事實上,只要是違建即屬違法,只要有民眾檢舉,就隨時有可能被拆除。

避免購買緩拆舊屋
違建在台灣存在已久,尤其都會地區地狹人稠,更是隨處可見。房地產業者指出,違建可分為「實質違建」與「程序違建」,而所謂的實質違建,是指當建築物已達到基地容許興建的建蔽率、容積率與高度時,任何加蓋的建築均屬違建,或是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甚至是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興建,均屬實質違建。
程序違建則是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皆不違反當地都市計劃的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只是因為程序疏失,未請領建照即擅自興工,這類程序違建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

舊違建均拍照列管
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科長紀英村指出:「簡單說,凡是未向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的建築物就是違建。」而當公部門接獲檢舉後,會查照建物原有的測量成果圖或竣工圖,若有與原圖登載不同的部分,即可認定為違建。不過若為程序違建,屋主可依法補照。
由於全台違建數量龐大且不斷新增,各縣市政府拆除單位人力不足,無法短期間內全數拆除,因此,各縣市在違建拆除的緩急時程上,各有不同的認定方式;以台北市為例,即分為1995年1月1日以後產生的新違建、196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間的既存違建、以及1963年12月31日以前即存在的舊違建3種。
目前按照台北市政府的處理方式,新違建無論地區一律查報拆除,而既存違建與舊違建均會被拍照列管,因此若是被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交通、安全等情況,仍舊會被查報拆除。

部分縣市收拆除費
中信房屋資深法務專員白宗益指出:「只要是違建就是違法,並沒有就地合法認定,違建沒被拆除,只表示目前這項違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暫時緩拆。」但是不拆,不代表就是合法或未來不會被拆,風險仍然存在。
至於正在施工中的違建,只要不符合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等規定,且非屬程序違建,無法補辦建照,同時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就會被強制立即拆除。
而違建除了有可能會遭查報拆除之外,部分縣市政府的執行單位,還會向民眾收取代為拆除的工程費用,因此購屋民眾還是少碰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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