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抽獎發票 寄出不得退
退換瑕疵品 可要求調閱購買影帶證明
2009年02月18日蘋果日報
【洪紹欽、曾雪蒨╱台中報導】台中縣快樂消費千元發票摸彩活動,迄昨天累計收到九萬多張參加抽獎明信片,參與熱烈,但有民眾向縣府陳情,表示購買的3C商品壞了,想拿回發票去商家退貨;縣府行政處長陳南松說,摸彩辦法規定發票寄出後不得退回,民眾有消費糾紛,可透過消保官和商家協調,要求購買時的影帶證明。
保障權益
台中縣今年一月至十二月舉辦快樂消費摸彩活動,不限現金或消費券,單張發票滿一千元,即可寄回縣府參加抽獎,每月抽獎一次,上周五舉辦首次摸彩,共抽出一千五百多個獎項。日前有民眾上縣長信箱陳情,要求退回貼有發票的明信片,以便向商家退換有瑕疵的硬碟等3C產品;另有少數民眾想要「一魚兩吃」,打電話向縣府詢問可否退回明信片,因想參加統一發票對獎活動,之後再寄回縣府抽獎。
應先影印發票存證
陳南松指出,摸彩辦法明文規定:統一發票一經寄出,不得要求取回;且欲從九萬多張明信片,找出陳情民眾的明信片,宛如大海撈針。他建議民眾「若有瑕疵商品要退貨,可透過消保官向商家協調,要求調出當時購買的影帶證明;為免爭議,消費者寄回發票前,可先影印發票存證。」
台中縣消保官翟威甯表示,3C產品都有保證書、服務卡、貨品貼紙等,即使沒有發票,也可以持上述證明到商家辦理瑕疵品退換貨,不受影響,「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推銷購買商品有七天鑑賞期,期間可無條件要求退貨;其他商品若有瑕疵,也可依《民法》要求退貨。」
抽獎後發票作公益
台中市目前未接獲民眾要求退回抽獎發票案例。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旗說,抽獎辦法中明定,寄出參加抽獎的發票即視同捐贈,沒有退回發票的問題;倒是目前已有些公益團體希望可以獲得抽獎活動結束後的大量發票,市府正研究是直接捐發票或由志工對獎後再將獎金分給公益團體,尚未定案。
商品退換貨注意事項
◎可持保證書、服務卡、發票、貨品貼紙等,向廠商要求退換瑕疵品
◎《消保法》規定郵購、推銷購買商品有7天鑑賞期,期限內可無條件要求退貨
◎非郵購、推銷購買商品,發現瑕疵,可依《民法》要求退貨,業者不得拒絕
◎選擇到自行訂定一定時間內可退貨的商家、賣場購買,較有保障
◎若用發票參加摸彩,建議寄出發票前,應先影印發票存證
※資料來源:台中縣消保官翟威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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