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今日精選新聞》少年與姊吃消夜 警逼做筆錄
童與姊吃消夜遇臨檢,警方為辦店家違法,強要男童到警局作筆錄,童嚇得多晚半夜驚醒,家屬罵警方:小題大作,律師批警重手段忘目的。
本報訊
30歲蕭小姐昨投訴,9日晚上11時許,她與大姊帶著12歲、讀國小的弟弟,與友人到台中市一家釣蝦場吃消夜。凌晨零時許,7、8名警員進來臨檢,因其弟未滿18歲,店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須移送法辦。
警方先要求他們不能離開,接著花半個小時盤查業者後,就要求她帶弟弟到派出所作筆錄。當時她請警方口頭告誡即可,讓弟弟回家休息,自己可跟警員回派出所。
但警方說:「規定就是要當事人製作筆錄。」蕭小姐只好帶著弟弟到派出所,逗留了1個多小時,回到家已是清晨3時。她氣憤說:「害我弟弟嚇到說不出話,這幾天半夜都被嚇醒,警方小題大作。」
中市第三分局長謝玉麟解釋,依法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製作筆錄,若在不影響店家營業前提下,警方會讓關係人在現場作筆錄,當天因考量店家營業,所以要求蕭小姐帶其弟到派出所。
律師郭隆偉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目的是為保護青少年,但警方這種做法:「根本是因為有績效壓力,而不是要保護青少年」。
遇臨檢防權益受損自保之道
★要求警察出示證件並告知臨檢理由
★投宿旅館或駕車若無違規,可拒絕搜身、搜索
★若被帶回,可通知親人或律師到場,留置不得逾3小時
★若覺臨檢不合理,應當場異議並索取異議理由紀錄單,再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管道申訴
★若警察堅持臨檢合理,宜先配合再提異議,以免觸犯妨害公務罪
★未成年者遇深夜臨檢,可要求家人陪同或隔天再製作筆錄
資料來源:律師郭隆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