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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三審無罪後,社會關切的阿扁國務機要費案,和其他首長的特別費案,是否一視同仁,一併免去大家的歷史共業。綠營主張修法特赦余文,交換解套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但遭國民黨立委拒絕。

 

主張應就法論法
我們也反對這項交換,主張就法論法。如果馬的特別費判決,可成為類似英美判例的威力,法官自會有所衡量,不勞立委為了一個人修法動法。此外,立委若如此,也有剝奪法官權力和論述的潛台詞,形成某種立法干涉司法的不良案例。
馬的特別費案,與扁的機要費案,在法律上有什麼本質性差異,一般人並不了解,希望經過法官的純法律見解,達到解惑和教育的目的。如果本質相同,馬無罪,扁也應無罪;若不同,我們就要知道有什麼不同。實事求是,莫做調人。綠委不必替扁作賊心虛,就讓司法解決本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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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義 +黑名單 +加為好友
發表於 2008/05/13 10:02:12
蘋論:反對交換
反對到底.這種不要臉的事還要我們繳稅養這群不要臉的人,不服氣.
唔關我事 +黑名單 +加為好友
發表於 2008/05/13 09:52:30
比喻得太妙了
余文和陳水扁,管B玲和林志玲……我笑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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