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特別費的歷史共業(宋耀明)
報載綠營立委提案修改會計法,以解決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過去核銷程序所生的「歷史共業」,因外界揣測是否有阿扁總統特赦余文,換取國務機要費案過關的交換說,引發廣泛討論。雖然我是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辯護律師之一,但是這篇感想完全不代表馬先生的立場。
據我所了解,行政機關以領據核銷首長特別費(不需單據部分),多由會計單位支付現金給首長或撥入首長帳戶。首長如不諳此部分特別費屬性,認為是首長薪資、或薪資以外之實質補貼,縱未用於公務,因欠缺主觀上不法所有意圖,本不構成犯罪;知悉此部分特別費屬性之首長,則應均已花用殆盡,無從查明是否用於公務,故勢必將以「支出大於收入,即推斷已全數用於公務」之原則,從寬認定無貪瀆行為,故此部分無論以修法或大赦不追究刑事責任,均無犧牲整體公平性,並無不宜。
核銷程序偽造文書
至於各機關以單據(發票等)核銷首長特別費程序之瑕疵態樣,則不一而足:
1.會計單位撥付特別費給首長,均因公支出,然因首長未彙整單據,秘書人員抱著為首長分憂解勞、或畏於向首長索取單據心態,主動蒐集其他發票核銷。
2.均因公支出,然承辦核銷作業秘書人員貪圖便利,以少數大額單據取代多數小額單據辦理核銷。
3.首長並未用於公務,秘書人員不知首長支用情形,在畏於向首長索取單據心態,主動蒐集其他發票核銷。
在上述三種情形,基層公務員牽涉的是偽造文書問題,從法的公平性考量,固均應依法追訴。但目前首長特別費幾乎癱瘓本應偵查高官不法的特偵組,一體性的追訴加上未來審判程序,司法資源耗費無盡;而追訴審判結果可能都是基層公務人員面臨刑事制裁,而該項追訴審判僅為維持抽象的「會計及審計的正確性」法益,因此對此等公務員採取不予訴追的處分方式,應符合一般人民的法律情感(例如:馬英九過去的幕僚經偵查的,除余文外,均經高檢署查黑中心予以緩起訴處分;謝長廷過去的幕僚也經職權不起訴處分),因此如對前三種類型中公務員涉及偽造文書責任,不論係採取修法或大赦而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雖有失一體公平的缺失,但在斟酌司法資源之均衡利用、國家法益未受重大損害、符合人民法律情感的角度,仍然值得考慮。
至於第三種情形,因牽涉首長之貪瀆問題,其侵害法益不能與單純偽造文書相提並論,不追究貪瀆重罪亦不符合一般人民之法律情感,應不在斟酌是否修法或大赦不予追究責任之列。
免成歷史共業祭品
與首長特別費在性質不同、核銷程序不同之國務機要費案,因亦牽涉偽造文書以外的貪瀆責任,亦應不在修法或大赦而不予追究之考慮範圍之內。如果僅是國務機要費中的偽造文書責任,從法的公平性考量,亦無不以修法或大赦以解決之理由。
換言之,過去將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以「縱切」的方式處理,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現象,藍綠陣營亦難以達成共識;另一個思考的方向是採「橫切」的方式處理,亦即不論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凡屬偽造文書部分均在可赦範圍、凡屬貪瀆部分均在不可赦範圍,或可使基層公務員免於成為「歷史共業」的祭品。
公務員因便宜行事或自認為首長分憂解勞所導致的單據核銷不實,余文是經判刑確定的第一人。未來,檢察機關將一律公平地追訴此部分偽造文書責任,可預見的卻是不論係屬藍營、綠營的基層公務人員面臨刑事訴追的惡夢。台中地院的張升星法官在4月25日報端投書尾句問:「今天,希望大家晚上都能睡得安穩。」我知道4月25日余文被判刑一年定讞的晚上,我沒有睡得安穩。您呢?政治人物還要為了交換說而爭論不休或乾脆不動如山,裝作沒看見即將因為特別費歷史共業而入監的余文嗎?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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