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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4日電)參與推動醫療院所建立觸診規範的律師宋重和今天表示,觸診與性騷擾有時難分辨,醫師態度很重要,建議性騷擾定義回歸性騷擾防治法,處罰不分場域、對象,一律以行為定罪。

現代婦女基金會上午舉行「是診療?還是性騷擾?」-建立醫療院所觸診規範記者會時演出行動劇:婦女產後回診時,被醫師說胸部太大;醫生自己撫摸患者胸部瞭解病情後,直接叫實習醫師學習照做,病人臉上浮現感覺不舒服的表情。

宋重和說,去年以前他是專責處理婦幼案件的檢察官,他發現同樣的性騷擾行為,在職場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在校園須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但都只有停職、停學、罰款,沒有刑責。

但如果發生在這兩個場所以外,如馬路上的就依性騷擾防治法,若涉及猥褻或性侵害,要負刑責。

他指出,性騷擾定義若能回歸性騷擾防治法,司法警察機關要介入,就不是只賠錢了事,處罰也將不分場域、對象,而要以行為定罪;例如,有些小學老師要天天幫學童檢查牙齒,但若要學童坐在老師大腿上檢查,就有可能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

宋重和分析說,10多年以前曾發生公車上強吻事件,後來法官以國際禮儀為由判施加強吻者無罪;發生在4年前的襲胸10秒事件,在去年判無罪的情形,就是性騷擾防治法尚未實施前的自由心證導致。

他表示,如果襲胸10秒案發生在現在,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趁人不及抗拒的觸胸、觸臀或強吻行為,觸犯趁機撫摸罪的性騷擾刑責,屬告訴乃論,可依刑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醫師若嫌病患胸部太大,是口語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可處新台幣1萬元到10萬元罰款。

宋重和又說,婦女到婦產科內診,醫師若未經病患同意,即請實習醫師進來觸診,甚至拍照,則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28條,即醫師基於醫療關係,用其權勢進行令病患感覺性騷擾的觸診行為,若遭病患或家屬告其性騷擾或猥褻,則屬公訴罪。

若病患確有創傷症候群又指證歷歷,法官採信的機率頗高,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因此建議衛生單位建立觸診規範,同時保障醫、病權益。9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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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觸診規範 律師:回歸性騷擾防治法
l 發表於 2009/02/04 19:40:30  IP:123.50.51.***
我以前曾在某醫學中心看直腸外科, 主治醫師看完隱私部位後, 我穿回褲子時 ,有一男的年輕實習生走過, 竟對我曖昧的笑(該醫院門診與門診之間是互通的) ,真的令人感到噁心下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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