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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蘋論:絕不許CECA生米煮成鍋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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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於:2009-02-27 |
《憲法》賦予總統與外國的簽約權,可是也賦予國會對簽約的審議權。民主國家都認定國會應事先審議,而非事後追認;只有中國的橡皮圖章──人民代表大會,才「享有」事後追認權。台灣的立法院是中國人大的分會嗎?事後審議有什麼意義?就像王金平院長說的:「事後監督有什麼用?約都簽了,又能怎樣?」 >馬總統若一意孤行,...... 詳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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