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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濫發垃圾信 每封可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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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於:2009-02-27 |
行政院昨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明定首次發送的商業郵件,一定要讓收信人選擇繼續接收的聯絡方式,主旨中也須註明「商業」、「廣告」字樣,並註明發信者資訊;發送者如違反規定,且收信人認為該信件造成自身損害,得請求民事賠償,每人每封郵件500元至2000元計算,若能證明造成損害逾2000元者不...... 詳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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