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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濫發垃圾信 每封可罰2000元
出版日期於:2009-02-27
行政院昨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明定首次發送的商業郵件,一定要讓收信人選擇繼續接收的聯絡方式,主旨中也須註明「商業」、「廣告」字樣,並註明發信者資訊;發送者如違反規定,且收信人認為該信件造成自身損害,得請求民事賠償,每人每封郵件500元至2000元計算,若能證明造成損害逾2000元者不...... 詳原文
大驚小怪
發表於 2009/02/27 09:53:58PM  IP:124.11.139.*** 回覆此留言
濫發垃圾信 每封可罰2000元
呆灣人本來就沒有什公民道德大驚小怪,垃圾電郵比被騎在人行道上的機車騎土安全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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