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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下班後車禍 無法請公傷病假
出版日期於:2008-09-05
我同事在下班回家途中騎車被別人撞到,後來她跟公司請公傷病假卻遭駁回,因為公司說她的駕照是輕型機車,卻是騎重型機車出車禍,不能請公傷病假,請問公司的作法對嗎?是否有遵照《勞動基準法》?另外,她可以跟肇事...... 詳原文
丁律師
發表於 2008/09/06 05:25:46AM  IP:114.45.23.*** 回覆此留言
下班後車禍 無法請公傷病假
首先非常謝謝各位讀者及網友的說法及指教
在此必須做一些解釋

由於法律信箱篇幅簡短
沒辦法詳細說明 因此造成非常大的誤會
加上問題可能會進入純法律解釋適用的範圍
也不適宜一般大眾閱讀興趣

本件其實有一些問題需要釐清
第一、請求勞保給付與能否請公傷病假(雇主仍需支付薪資),是否為同一問題?

第二、既然不同,那在判斷上,某些要件之解釋能否交互適用?

第三、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兩個概念,相同或是相異,關係為何?

第四、行政函示、規章與某個案中法院判決間之效力,孰輕孰重?

關於第一點的答案
我想應該是不一樣的問題

第二點
就是現行對於「職業災害」的解釋適用,多係對於勞保給付之判斷
故上開「職業災害」的解釋能否直接套用在公傷病假 顯有疑義
因此才有法院判決認為兩者規範目的不同、適用對象不同等因素
因為不能直接適用
但是亦有認為兩者屬相同概念 不妨相同見解

第三點
就比較偏向學術的見解
認為兩者需要區分
甚至區分的標準也不一 彼此關係為何也有不同見解

第四點
當然司法為最終審查
但是司法卻又只是個案判斷
而行政函示或規章具有普遍一般性
今天兩者相互矛盾的時候 該以何者見解為準
恐難以抽象論述
最後亦必須以個案方式尋求救濟
而最終以司法的個案審查為最後判斷
即使如此
不同法官亦會有不同見解
對本問題迭有法院正反見解之判決
因此恐亦無正確答案

總之
本案法律信箱
因為涉及的問題 目前尚未有統一之定論
且涉及問題層次不同 答案分歧 爭點亦多
並非有明確之固定答案
因此眾多讀者有不同意見
在蘋果網路上討論亦沸沸揚揚

若站在勞工立場
當然以主張能請公傷病假為優先
並且即使因駕照問題騎車應亦可主張之
畢竟上開違規即不得主張的說法 亦皆為行政規章或函示所闡明
應留待法院做最後判斷為準

最後
對於問題的爭議性未詳加說明
而回答內容難謂嚴謹
僅此致歉

PP
發表於 2008/09/05 10:52:27PM  IP:218.160.236.*** 回覆此留言
下班後車禍 無法請公傷病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有規定,因罹災者持輕型車照駕駛重型機車,應屬無照駕駛,所以不算職災..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PP
發表於 2008/09/05 10:49:13PM  IP:218.160.236.*** 回覆此留言
下班後車禍 無法請公傷病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法規寫的很清楚
不然許多解釋令都有解釋
那位律師是不是引用不對法規
會誤導無辜民眾啦

萬萬
發表於 2008/09/05 10:22:43PM  IP:210.209.144.*** 回覆此留言
下班後車禍 無法請公傷病假
丁律師請你回答前先去看看勞動基準法,在回答,勞工上下班發生車禍是應算公傷假的。
法院判決之一
發表於 2008/09/05 08:31:24PM  IP:114.45.23.*** 回覆此留言
下班後車禍 無法請公傷病假
於業務執行完畢後,在返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導致,該交通事故之發生已脫離雇主即被上訴人有關勞務實施之危險控制範圍,自非所謂之職業災害。
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有關勞工於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如無私人行為及違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屬職業災害等語,然該審查準則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有關雇主應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與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勞工保險局應給付勞工職業傷害補償或職業病補償之適用範圍、給付義務人、有關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之定義均不相同,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係在規範資方即雇主之責任,而勞工保險條例係在規定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對被保險人之勞工有關勞保給付之範圍,兩者之立法目的本不相同。
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定義為之,法院自不受上開函釋之拘束,可依法律之解釋自行認定。

---
好像法院見解比行政機關大
不過司法不同見解也是有
大家知道就好
法律這種東西本來就很多說法吧
大家搞清楚在責怪也不遲
不然不但律師糗了 自己也糗了

此律師是專業的嗎 ?
發表於 2008/09/05 07:18:14PM  IP:61.230.130.*** 回覆此留言
下班後車禍 無法請公傷病假
我真的很懷疑 此律師的專業程度
大家請看 勞委會的正確答案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87267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應屬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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