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簽約2原則 不怕房客跑
1.租約公證強制執行 2.附12期租金支票作保證
2009年02月14日蘋果日報
【徐義平╱綜合報導】無薪假、裁員風波讓許多租客付不出房租,無端承受損失的房東該如何自救?專家建議,為避免房客惡意落跑,房東要於簽約時掌握2項原則,首先是將租約公證,並加入強制執行,其次於簽約時,要求房客附上12期的租金支票,作為履約保證。
自保權益
房東最怕遇上惡意欠繳房租或租約期無端消失,其中以落跑房客最令房東頭痛。住商不動產台北大直店店長謝明勳說:「房客若刻意避開房東,加上租約沒經過法院公證與強制執行,房東欲依法律途徑拿回房屋使用權,須6個月以上訴訟。」
勿私自進入房客房間
謝明勳建議房東與房客簽約後,可將租約提交法院公證,並加註強制執行條例,原因是經過公證與強制執行的租約,一旦遇上房客違約,可逕付法院處理,房東也可提高處理時效,於3個月內拿回房屋使用權。公證加強制執行的費用為1500元,較一般租約公證多500元。
謝明勳指出,由於民法規定,房客欠繳租金,須於押金扣抵完後2個月,才能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客,過程繁瑣又冗長,因此,建議房東可於簽約時,在租賃契約上加註「押金不得折抵租金」的條例。此外,也可於簽定為期1年的租約同時,在經過房客同意下,預收12期的支票,避免房客無端欠繳房租,或是惡意消失不見時,房東手上較有憑據保障自身權益。
謝明勳更提醒房東,切勿私自拿鑰匙開啟房客房門,以免觸犯私闖民宅的刑責,除非法院有強制執行的公文發到轄區派出所,房東才可協請管區、里長,拿著法院的公文進入房客住處。
保留房客身份證影本
台灣房屋龍岡直營店業務副總簡嘉禾說:「為降低房客不告而別機率,可從了解房客職業與工作內容做起,除可跟房客要一張名片,還須要求房客留下身分證影印本、戶籍地址,與個人、公司的聯絡方式。」
簡嘉禾建議,房東可勤於與房客互動,若情況許可,採取每月上門收租,或採「樓層管理者」制度,委託其中一位房客作管理者,房東透過樓管隨時掌握屋況與房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