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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案例提供:《蘋果》討論區
發表時間:2009/01/05
發表主角:Melanie Hung
主題:請教出租房屋


內文:我有1間出租物件,租約從2008年6月21日開始,至2009年6月20日為止,期限為1年,現今房客先是未付1個月租金、再來未付2008年7月至11月的電費、又未繳納2008年9月至11月的瓦斯費,最近還欠繳1個月的管理費,目前租客有1部車停在車位,但連絡不到人,請問我該如何取回房屋、何時該寄存証信函、存證信函內容應注意哪些細節與條文?

周展雪 台灣房屋
加盟事業總部 法務副處長

專家建議
先發存證信函催告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催告,逾期未付積欠租金亦未遷出時,可請里長陪同進屋。至於何時寄存信函,要先請房東確認當初與房客簽定的租賃契約書中,終止契約的條款如何約定或依規定,房客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個月的租金金額,並經由出租人明定相當期間催告(通常為收到文5日內),若承租人仍未繳清,房東可終止租約。
存證信函內容應該包括租屋物件的地址、租賃期限、租金金額、支付方式,最後就是房客的積欠總額,包含租金與其他費用。


如有租屋相關問題,我們可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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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玩蛋了,以後就算開房間也會六點半
4. 業者有良心的話,應該把那間房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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