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賣屋 房客可續住到約滿
5年以上租約須經公證才有效
2009年02月07日蘋果日報
【徐義平╱綜合報導】景氣持續低迷,許多房東因租金仍無法填補房貸,開始興起售屋念頭。不過,因房客受到「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即便房東將房子出售,房客仍有權租到契約期滿,而房東欲將房子出售前,必須負起提前告知房客的義務,最好還與房客協調搬遷與補償事宜,否則房屋可能因而無法順利出售,還將吃上違約官司。
爭取權益
房價不斷向下修正,租金也跟著調降逐漸無法補貼房貸,原本想要靠著收租獲利的包租公或包租婆,也打算轉售房屋,希望能降低損失。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說:「房東若要賣出仍有租賃契約的房子,須事先告知房客,並與房客商討搬遷事宜,以免違約。」
銀拍屋房客無法求償
一般來說,仍有租賃契約的物件,即使出售,房客仍受到租約保障,即法律上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因此,房客可堅持不搬,或要求房東賠償搬遷費用約1~2個月的租金。另外,押金也必須全數退還,但協調期間,房客仍須如期支付租金。
不過吳光華指出,倘若房東因繳不出貸款,房屋遭到銀行拍賣,則銀行可申請解除租賃契約,不須賠償房客任何損失,原因在於房東與銀行的借貸關係,早於與房客的租賃契約,因此,銀行可以遵照最先前的契約行使解除租約。
對房東來說,若想要出售附有租賃契約的房屋,須注意2個細節,先要主動告知房客,也可詢問房客是否有承接意願,或事先商討因買賣問題而終止契約的賠償,並與房客協調帶看事宜。
買方同意履行才成交
台灣房屋新竹區法務處長陳淑華說:「房東若要帶看附有租賃契約的房屋,必須經過房客同意,否則將會因侵犯房客的權益,而須負擔法律責任。」因租賃期間房屋的使用權屬於房客,房東不得私自或未經房客同意進入租屋處,還要協調是否只有房客在場時才能帶看。
陳淑華指出,以上租賃契約對房客的保障,僅限於期限5年內的租約,超過5年的租約,除非經過法院公證,否則不受到上述條例保護,房東於房屋買賣過程中,只須負起提前告知責任。
房東也必須對買方負責,主動於買賣契約簽定前告知買方,物件仍有租約,並詳載於買賣契約中,買方須同意繼續履行租約至期滿,買賣才算成立。
租約未到期房東出售房屋應負的責任
●房東對買方
◎主動告知仍有租賃契約存在
◎於買賣合約中清楚載明仍有租賃契約的條文
◎點交過程須與租賃契約一併轉移
●房東對房客
◎主動提前告知房子將出售
◎帶看過程須經房客同意
◎若提前解約,須負責賠償事宜
資料提供:《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