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素娟╱台北報導】周杰倫(周董)人氣通吃兩岸,但他代言的大陸「閃亮滴眼露」,廣告詞標榜「誰用誰閃亮」,日前被爆是去年7月即被註銷的產品,引來誤導消費者視聽的質疑。茲事體大,他所屬杰威爾昨晚緊急撇清,引發爭議的產品是「閃亮牌亮瞳舒緩明目液」,與他無關。

 

據中國娛樂網報導(http://news.dayoo.com/society/news/2008-04/29/content_3379057.htm)周杰倫是「閃亮滴眼露」代言人,卻被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規處工作人員爆料,稱該商品批准字號早在去年7月25日已被註銷,並要求立即停止該產品的生產銷售。該產品於廣告中聲稱對眼澀、眼脹、眼睛疲勞等都有助益,外包裝會誤導消費者以為是藥品,但其實是保健用品,有誇大不實之疑。

 

商品不同
據了解,這家廠商生產「閃亮滴眼露」和「閃亮牌亮瞳舒緩明目液」等系列產品,昨晚杰威爾緊急聲明:「我們肖像授權的是閃亮滴眼露這項保健產品,而不是有爭議的閃亮牌亮瞳舒緩明目液。」引發爭議的江西閃亮製藥公司昨也發表聲明,強調2007年7月份的確註銷過1批保健用品的批准文號,閃亮牌亮瞳舒緩明目液也在其内,但是因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調整,並非產品出問題。
另有大陸媒體指「閃亮牌亮瞳舒緩明目液」產品包裝上也印有周董肖像,對此杰威爾則說:「廠商是否有使用我們的肖像在非合約內的產品上,我們正在瞭解,但也相信廠商是合法的上市公司,產品也都經過嚴格檢驗。」

 

報你知
廣告不實最高罰2500萬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在台灣,名人代言產品若僅陳述個人偏好,不構成「見證廣告」,但代言人親身使用產品且宣稱效果,即構成「見證廣告」;若代言人聲稱親身使用卻無真正使用,或該產品實際上並無效果且廣告主、廠商無法提出療效證明,便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構成「廣告不實」,將視情節而處5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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