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廣告不實 可蒐證退貨
2008年09月21日蘋果日報
頻惹爭議
電視購物台為了廣告效果,可能利用特效彩妝博取民眾信任,對此台北縣消保官黃耀南提醒,電視或網路購物皆屬郵購行為,無法親見買賣商品,建議消費者訂購前,應留意證據保存,如將存取網頁、拍下電視畫面存證等。
「不合理就要小心」
黃耀南指出,電視或網路購物最常發生廣告不實狀況,在北縣的消費爭議案件佔十分之一,訂購前要注意商品知名度、公司商譽、商品製造來源,以及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過於誇大的廣告內容、低廉的價格,或不合常理的贈品等都要特別小心。」
黃耀南表示,若買到與廣告不實或有問題的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不願買受商品時,可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也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記者楊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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