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停工 求償視勞動契約
2008年09月04日蘋果日報
網友問:
政府最近通過65歲才能退休的法案,本來我們公司有許多資深員工要退休,但因這個法案導致這些人都不想太早退休。公司於是就把我們這些契約工(派遣工)的工作,給那些老人做,本來我們簽約一年,才做半年就要我們停工等通知,結果有人一停就要快一個月,想也知道公司要我們慢慢自動離職,但公司也沒有說要開除你,只說停工等通知,說不定一等就要等到合約滿。
請問像這樣子我們該怎麼做?是否可請失業補助金呢?
律師余忠益答:
申請失業補助的前提是,該公司有依照《就業保險法》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可是在請領失業補助時,就得符合另一個條件,那就是勞工本身屬於非自願性離職,且保險年資合計必須滿一年以上。也就是說,讀者歷年工作單位的投保保險年資要滿一年以上,才有申請資格。
停工恐違勞基法
公司僅要求勞工「停工」,似乎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條規定中,關廠、休業、解散或破產等狀況,因此究竟是否屬非自願性離職,還需要進一步了解實際狀況才能判斷。
不過,讀者應該是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依照「停工」的含意,是否是指勞工應完成特定性工作(即約定於特定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勞動契約,若是如此,讀者之僱傭契約不會因為公司逕自宣布「停工」而終止,僱傭關係仍然繼續存在,勞工有權利繼續向公司請領薪水。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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