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名讀者問:
三年前姊姊與姊夫因懷孕結婚,婚後感情不睦,但孩子是長孫對夫家很重要,只是夫妻經常爭執,包括姊姊剛剖腹產完,姊夫就往她身上丟一萬元,稱是代理孕母費用,而且姊夫很少回家,有次酒後返家搶著要抱小孩被拒絕,姊夫就亂丟東西。
日前,姊姊因被打已搬回娘家,兩人協議一起撫養小孩,事實上是姊姊獨力撫養,目前雙方在爭取小孩監護權,姊夫為此必須找一份穩定的工作,早上他在早餐店工作、晚上兼職補習班,親家母偶爾會到幼稚園見孩子,卻告訴孩子因爸爸沒空所以無法來看你。以目前這樣的狀況打官司,對女方有利嗎?

 

律師許儱淳答:
《民法》第一○五二條指出,夫妻一方若有重婚、通姦、不堪同居虐待、犯罪等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這些事由若是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以,訴請離婚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非口頭說說法官就會採信,還有必須男方的責任比女方大,女方才有勝訴的可能。
就讀者所提的這些狀況來判斷,女方要勝訴的機率不大,除非能進一步舉證,男方經常酒後返家鬧事,或女方曾因家暴聲請保護令獲准,因這些因素使婚姻難以維持,否則建議採取協議離婚。

 

監護權由法官審酌
若決定訴請裁判離婚,可一併請求孩子監護權,法官會審酌誰能提供子女最佳成長環境、教養和照護,做為判定監護權的依據。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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