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讀馬總統的保釣論文(劉乃瑋)
2008年06月17日蘋果日報
在其二十年前以博士論文、英文著作為基礎之《從新海洋法論釣魚台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一書中即指出:「釣魚台列嶼不應享有大陸礁層及專屬經濟區。」究言之,釣魚台主權問題早已被獨立出來,而真正的重點則是蘊藏石油利益的海底大陸礁層以及漁業利益的海洋專屬經濟區。
馬總統大作於1986年出版,當時聯合國剛通過《海洋法》,首創「專屬經濟區」(EEZ,Exclusive Economic Zone)以便海洋資源有效利用,並納入以杜魯門大陸礁層宣言為基礎的《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馬著據此探討國際法案例如北海大陸礁層案等「領土自然延伸原則」,確定釣魚台屬東海大陸礁層而非日本礁層之延伸,應由領土國行使管轄權。
自專屬經濟區分離
依《海洋法公約》第121條,馬著提出釣魚台應視為一無法維持人類經濟生活之礁岩,故日本不可據以向外劃定兩百浬EEZ。然而至此產生疑問:釣魚台依自然延伸原則,理應歸我,若釣魚台屬日,則不可擴張EEZ,那歸我是否可擴張EEZ?馬著在此似乎暗示,釣魚台為礁岩故不可擴張EEZ,無論其主權歸誰!
此外,書中提及「零效力島原則」之英法大陸礁層案,若作為排除釣魚台為基準劃界之參考,那釣魚台本身就更無足輕重了。而晚近發展也顯示,在書中補充之利比亞與馬爾他大陸礁層案後,國際趨勢逐漸從自然延伸論轉向偏重衡平法則與EEZ,亦即兩百浬內無須考慮他國礁層延伸問題。也就是說,現在日本可以不顧大陸礁層等地理事實,而逕向國際宣告其賴以維生之EEZ範圍。馬教授當年將釣魚台自EEZ中分離,實可謂遠見!
避開國家主權議題
當然,EEZ並非一國領海,即使宣告亦不可排除他國漁船進入使用。這主要是因為《海洋法》實為各方相互實踐之習慣法,若排除非會員適用,則可能造成嚴重衝突。此好比兄長切蛋糕,亦須顧及弟妹權益,否則搞砸誰都吃不到。因此台灣不必擔心不是聯合國會員即不適格,仍可避開「國家」、「主權」此等組織性偽善與假議題,繼續依法宣告EEZ並加強護漁。馬總統大作之結論,將釣魚台主權問題與專屬經濟區脫鉤,恰恰與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提出之兩岸「擱置主權」,以及前總統陳水扁所言「擱置主權、先談漁權」不謀而合。我們因此有理由相信,馬總統的第二次保釣,會比第一次更高明。
作者為倫敦大學國際關係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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