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仍有罪 最重判7年
2008年08月26日蘋果日報
陳致中、黃睿靚夫婦現身後,一直對外界定調說他們只是單純的人頭,屬於被支配、指示的角色,把涉嫌洗錢責任都推給母親吳淑珍。但法界人士認為,從法律實務見解來看,如果這些錢是犯罪所得,就算是「人頭」也鐵定有罪。律師李承志說,重要前提是檢方必須先證明從帳戶匯出、匯入的錢是犯罪所得。
說不知情太牽強
板橋地院庭長陳恆寬說:「現在做人頭幫助犯罪而沒被定罪,已經很少見。」實務上常見民眾當人頭設立空殼公司、開芭樂票,幫助逃漏稅、炒股;或有民眾將帳戶賣給詐騙集團,涉及犯罪。這些被告常會在法庭上辯稱不知情或存摺被人盜用,但這樣的抗辯,通常不會被法官採信。
律師胡峰賓認為,像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等人如果違反《洗錢防制法》,不管是單純出借、販售人頭帳戶,或幫忙提領資金都屬於「共同正犯」,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師李承志也說,此案有龐大資金匯出、匯入,這些動作都必須經過本人同意,陳致中等人想以人頭推說不知情,有點牽強。記者呂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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