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因為高職學生在校園內拍攝的活春宮影片,在網路流傳,引發社會各界討論。涉及的校方先是否認、後又卸責,甚至還質疑是遭到競爭學校栽贓。但在警方介入調查後,赫然發現影片中的女主角是遭性侵,事發後遭校方「輔導」轉學,而且校方在數周前獲悉這個性愛影片在學校流傳,其中涉及妨害風化且可能有性侵問題,校方竟然未向教育部通報,也未報警處理,所做的危機處理僅止於吃案,視相關法令於無物,儼然法不入校園。
通過迄今將四年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第12條);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學校應訂定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第20條);在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後,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21條);當事人的受教權更是在第23條中明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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