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注意事項
.確認地點及兩人均在場後,須會同警員前往
.事先掌握相關事證,勿太早進入抓姦現場,以免打草驚蛇
.掌握第一時間,不讓通姦雙方有湮滅證據的機會
.進入現場將浴室兩人衣物、垃圾桶內衛生紙、保險套拍照存證
.原告若要提告須自捉姦日起算6個月內,以免逾追溯期限
資料來源:竹東警分局偵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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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期限=>告訴期限
郭董 於 2008/03/13 07:56AM 回應
第一 我是蘋果讀者
第二 你們提到追溯乙詞 我只是提供個人看法
第三 法律不是拿來壓人 懂法律也不是就可以盛氣凌人
第四 有人突然又提到新問題 原告≠告訴人≠自訴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
法明 於 2008/03/15 02:42PM
既然要狡辯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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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若要提告須自捉姦日起算6個月內,以免逾追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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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沒有原告
民事訴訟才有原告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提告叫告訴人不叫原告
郭董 於 2008/03/15 01:26PM
蘋果使用的是追溯並非追訴
所以蘋果並沒有錯
若使用追訴二字就是有問題
追溯≠追訴≠告訴
法明 於 2008/03/15 11:56AM
你怎麼知道蘋果有法務?
若是自己人,為何不把心放在工作上?
自己人嗎 於 2008/03/15 11:17AM
我不是在發表意見
追溯期限是錯誤的
問你們的法務
郭董 於 2008/03/14 10:22PM
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限為六個月。追訴期可就長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郭董 於 2008/03/13 04:47PM
您好
追溯期限指的是得知起6個月,謝謝您的意見。
地方中心 於 2008/03/13 02:29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