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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蘋論:閹割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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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於:2009-03-27 |
其要件首先是:必須為貪污被告才可使用這條罪名。如果貪很多,沒被告,檢察官就不可以追查官員無端多出的財產。只要貪官撒錢擺平相關人員,貪再多,即使檢方懷疑,都不能引用這條法律。這與其他國家處理方式很不同。其他國家官員戶頭是透明的,只要突然多出很多錢,檢調即可主動調查起訴、要求說明,不需要等有人來告。我們...... 詳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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