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社會焦點》襲胸摸臀 男囚22月

【潘岳、孫英哲╱連線報導】彰化地院去年判一件襲胸十秒案無罪,引起各界譁然,迄今仍餘波盪漾。而宜蘭縣一名流浪漢在去年底,連續兩天強摸一名印尼外傭胸部、臀部三次,每次五、六秒或僅短短二、三秒,宜蘭地院昨天將這名流浪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一年十月徒刑。

 

婦團:還給女性正義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昨認同宜蘭地院這項判決。她說:「這是還給女性公平正義,並具保障婦女人身安全和教育意義的判決。」
警方指出,此案被告程清泉(四十九歲、宜蘭人),因犯竊盜案,目前在宜蘭監獄服刑中。程男是去年十二月八日清晨近六時,他行經宜蘭市和睦路一巷道,見一名二十多歲印尼女傭,獨自在僱主家前清洗杯碗,竟起色心,突伸手摸女傭胸部和屁股,前後約五、六秒時間,飽受驚嚇的女傭抗拒並逃回屋內躲避,程男才罷手。
半小時後,女傭回到巷裡繼續工作,未料色膽包天的程男早躲在一邊,見女傭出現便再次伸鹹豬手,偷襲女傭胸部約五、六秒後,逃逸無蹤。
程男食髓知味,隔天清晨再度偷襲早起工作的女傭,還大膽伸手進女傭上衣內撫摸胸部約二、三秒,女傭嚇得高喊:「救命!」程男才逃離。
事後女傭報案,警方很快將程男逮捕移送法辦。宜蘭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程男三次襲胸、摸臀舉動,都觸犯強制猥褻罪,又屬累犯,各判八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一年十月徒刑。

 

襲胸10秒無罪已改判
審判此案的合議庭三位法官都是男法官,審判長黃永勝說:「此案屬個案,不能和他案相提並論。」律師張崇哲表示,去年彰化地院會有不同判決,關鍵在於法官認為襲胸時間短暫,不足以引起性慾為由,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國人對法律有一定的感情期待,若出現落差,自然會有所議論。
去年八月,彰化地院判在大賣場對女子襲胸的男子無罪,理由是被害人發現反應時,男子已停止其動作,其行為屬性騷擾而非強制猥褻,又當時《性騷擾防治法》還未修正實施,所以才會判無罪。
但該案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襲胸男動作長達十秒,被害人是因賣場人潮擠,才一時無法抗拒、逃離。全案於今年二月依強制猥褻罪改判被告三月徒刑,並宣告被告必須接受最長三年的強制治療。

 

事發過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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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7/09 17:19:10
襲胸摸臀 男囚22月
唉~
女生就是愛大驚小怪
人家立委說女人變壞會有錢
就有一堆吃飽沒事作!!只會嘴砲的人要他道歉
唉~這社會已經是重女輕男了~!!
人家不小心碰到就說得好像要硬上!!
唉~大家要小心女人阿~
yutsao +黑名單 +加為好友
發表於 2008/07/09 13:21:59
襲胸摸臀 男囚22月
法官最厲害的地方便是•••狡辯!


學法律的人都是如此嗎?
像是律師也很會昧著良心狡辯!

yutsao +黑名單 +加為好友
發表於 2008/07/09 13:21:32
襲胸摸臀 男囚22月
法官最厲害的地方便是•••狡辯!


學法律的人都是如此嗎?
像是律師也很會昧著良心狡辯!

米小姐 +黑名單 +加為好友
發表於 2008/07/09 11:45:08
襲胸摸臀 男囚22月
時間短暫,不足以引起性慾為由,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害人的權益在哪裡?因為不滿十秒,所以沒有被猥褻的感覺嗎?
大谷吉繼~為正義而戰!! +黑名單 +加為好友
發表於 2008/07/09 11:42:53
襲胸摸臀 男囚22月
~~台灣的法官對律法的審訊都這麼輕率嗎?一下彰化地院判無罪,一下台中高分院又判三月徒刑~~請問一下,這樣是哪個法官判錯呢?那錯判不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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