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證明 不能由里長提
本月是報稅月,《蘋果》即起一連五天刊出報稅Q&A專欄,以問答方式解答讀者今年報稅時會遇到的問題。
報稅Q&A《系列五之一》
Q:今年報稅規定與以往有哪些差異?
A: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今年報稅有幾項規定與往年不同,許多納稅人往年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像姪子、外甥等,證明文件都是由村里長證明,不過今年申報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村里長已經不再出具「同居受扶養證明」,所以納稅人要另外提出可證明「同居受扶養事實」。
個人出具切結書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所謂「同居受扶養事實」,包括同一戶籍者,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不是同一戶籍者,但確實住在一起且有受扶養,則由受扶養的人或其監護人聲明,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說,以往同居受扶養由村里長開立證明,可能較為浮濫,現在由個人主張並出具切結書,有助於減少透過不正當方式降低稅額的案件。
實物捐贈填來源
另外,往年申報所得稅,個人持有的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自去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因為已採分離課稅,不用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在捐贈列舉扣除額部分,實體物品的捐贈,往年不用特別填寫實物捐贈的取得來源資料,只須附上證明文件,今年申報書上會有一欄實物捐贈取得的欄位,納稅人要填報該捐贈實物的取得來源,包括出售人姓名、統一編號、金額等。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已列為稽徵機關加強查核重點,虛報不實捐贈將會受罰。
記者徐毓莉採訪整理
96年度綜所稅報稅新規
扶養證明文件:
.扶養其他親屬證明文件不能由村里長證明
.扶養者為同一戶籍:須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文件
.扶養者並非同一戶籍:須提出同居受扶養的證明,若有匯款證明、駕照上通訊處等,皆為可證明的文件之一
不計入總額項目: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所得,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申報書格式:結算申報書新增「實物捐贈取得來源」,包括(出售人姓名、統一編號及金額)欄位
洽詢電話:0800-000-321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