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賞期遇連假 書商悍拒退
堅稱已過7天 家長淚訴:強迫購買
2008年07月05日蘋果日報
【魏斌╱高雄報導】高市一位家長花費八萬餘元為子女添購三套叢書,事後要求退書不成,還收到出版商「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限期付款的存證信函,家長昨含淚指控「出版商強迫購買、藐視消費者權益!」台灣消保會秘書長呂英瑋也痛斥業者「蠻橫、欺凌消費者!」但暢談國際文化經理王碧蘭說,該公司「未強迫購買,而是接獲退書訊息已超過七天鑑賞期,無法退貨。」
藐視權益
購書家長說,她於三月二十八日訂書,三月三十一日起開始收到叢書,四月三日全數送達,因接下來是清明連續假期,她於四月七日晚上通知業務員要退書,「但對方以下班為由,表明隔天會請主管聯絡」,但該主管未聯絡,四月九日她把書籍退回,「公司又把書寄還,好像強迫購買。」迫於無奈,她只好隔天寄出存證信函。
暢談台中總公司經理王碧蘭說,該公司四月十一日收到家長要求退書存證信函,已超過七天鑑賞期,「公司願在公正第三人協調下與消費者協商,但無法接受逕自到公司抗議的行為!」她批評,這種行為「像黑道一樣,台灣還有法律嗎?」因此,書商於周三寄出存證信函,催繳書款。
關鍵在能否提證據
高市府消費者保護室主任、消保官鄭秋洪說,《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商品,收到商品七日內都可要求解除契約,此條款被稱為「商品鑑賞期」規定,消費者退貨無須說明理由,也不須負擔任何費用。
而七天鑑賞期是從收到商品的隔天算起,中間若逢周末例假日,不可扣除,但若第七日正逢周六,通常會順延到周一中午十二時,若第七日正逢周日,按慣例可順延至周一晚上十二時,此案若依消費者說法,確實是鑑賞期提出,廠商應接受,「關鍵是消費者能否提出證據」。
廠商應該主動協調
鄭秋洪說,七天鑑賞期退貨規定常引發消費爭議,為免糾紛,「民眾最好在七天內以存證信函、掛號郵件要求退貨」,退貨時無須說明任何理由,若消費者主動寄回商品,還可要求廠商支付相關費用。此案經消保會協商不成,鄭秋洪說,消費者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廠商最好再主動跟消費者協調,以免商譽受損。」
處理7日鑑賞期消費糾紛
.把握7天鑑賞期(無須說明理由)退貨
.退貨前可先以電話告知,並記下服務人員姓名、分機號碼做為憑證
.若電話無人接聽或賣方藉故拖延,可發存證信函,或以掛號信函要求取貨
.主動退貨時若有支出任何費用,可要求賣方支付
資料來源:高市府消費者保護室主任鄭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