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擅縮車位 可興訟復原
2008年06月27日蘋果日報
台北黃小姐問:
三年前我買房子和一格停車位,並在該車位停兩部車,沒有超出停車格線,也沒有妨礙他車出入。但有人向管委會檢舉我一位兩停,我向管委會說明,表示願意多付一部車的清潔管理費,要求多發一個停車證,但管委會拒絕。
管委會在隔年二月做社區停車場工程,將我的停車位大小做變更,我極力抗爭,管委會還是把我停車位外框部分塗黑,請問管委會可以這樣執行嗎?管委會執意縮小我的停車位,我該怎麼辦?
律師張景源答:
黃小姐表示,當初買房子時一併購買停車位,若持有地政事務所的停車位所有權狀,就可以證明停車位屬於黃小姐的私有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黃小姐的停車位,管委會只有管理權責,不能任意更改或縮小所有權範圍。
停兩輛車仍有爭議
若管委會強行將黃小姐的停車位縮小,黃小姐可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管委會回復原狀或排除侵害。此外,黃小姐堅持在停車格上停兩部車,雖宣稱不會妨礙他車出入,也沒超出停車格線,但實際上會不會影響其他住戶車輛的迴旋空間,仍有爭議。
我認為,若黃小姐實際勘驗後,發現停兩部車真的不影響他人公共空間的使用,理論上管委會管不著。但若其他住戶有質疑,甚至提出訴訟,就應讓司法單位作認定。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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